在诸如比特币之类的数字资产领域中,通常用来指代它们的术语是“加密货币”,因为在比特币自己的白皮书中有一个“点对点”电子支付系统,其中付款将以加密货币进行。从那时起,术语“加密货币”已为大多数技术爱好者广泛使用。 但是,在这一年里,人们对“加密货币”一词已经听到了很多,但是在这个新术语下将使用哪种类型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在右边,比特币将是一种加密货币或一种加密货币。 ,这在法律上也许是最恰当地指代比特币? 在整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可能定义进行标点符号和详细说明,并最终得出最合适的术语的有根据的结论,并记住我以比特币为例,因为它广为人知,但是相同的定义适用于其他数字资产,无论它们是“虚拟货币”还是“代币”。 在开始之前,值得注意的是,当一项新技术出现时,我们经常尝试使用“书籍”中已经存在的术语对其进行定义,但并非总是有一个现有的术语或定义能够正确地对其进行定义,因为任何和所有创新发生在对新法律事实的可能和最终法规出台之前。 法律性质-比特币及其类似物在巴西,迄今为止,尚未就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的讨论。没有具体的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即,这些加密货币组仍然没有合法的支持,但是值得记住的是,即使没有法律支持,由他们进行的谈判/交易也不被视为非法。如果两个或更多方决定使用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加密货币开展业务,则该程序在法律上有效。 在本介绍的开头,如果使用了“ Cryptoactive”一词,那么你应该已经从这个破坏者那里了解到,从最低法律角度来看,本文将适当地指出该术语。 因此,首先,我们将看看2018年12月STJ的最新裁决-高级法院第三庭(STJ),该裁决裁定,审理涉及加密货币犯罪的案件是州法院的管辖权,因为没有证据联邦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员就比特币及其类似物的法律性质发表了评测。法官的报告员Sebasti?oReis Junior说: “根据联邦法律,无法根据犯罪调查比特币交易。实际上,据我了解,所调查的行为与第7条,第II条,第7,492 / 1986号法律和第6,385 / 1976号法律的第27-E条所规定的罪行不符,主要是因为未将加密货币视为货币或货币。证券”。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加密货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货币,必须由州法院判决。 这是司法机构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第一批立场之一,在作出这一判决之后,高级法院没有进一步讨论比特币法律性质,但其性质的定义至关重要。确保使用此技术的用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 介绍完之后,我们将探讨在本质上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分类的四种主要可能性。 比特币是货币吗?中本聪(中本聪)发布的有关创建比特币的文件中,有关比特币法律性质的讨论很多,我们注意到它引用了点对点电子货币系统,但是该系统真的可以被视为货币吗? /钱?既然关于比特币是否是货币的争论很大。为此,我们需要分析金钱的概念和来源。 简而言之,货币可以定义为货币或特定国家/地区使用的货币标准。从法律上讲,货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付款方式。 就是说,让我们看一下关于货币出现并与比特币有关的两种不同的理论。 第一个要分析的理论来自卡尔·门格。根据门格尔(Menger,1),金钱是自发地通过个人的人际关系来寻求自身利益的,这些人是由社会而非法律产生的。没有人坐下来思考通用的交易所手段,也没有政府的强制性手段来实现从易货经济向货币经济的过渡。因此,它是一种社会机构,而不是国家机构。门格尔提到金钱独立于国家权力的意志。国家对某种商品的定居并不能使它赚钱,这种行为仅仅是对某种商品向货币转化的补充。 第二种理论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理论,通过他的回归定理进行分析。根据米塞斯(2)的说法,任何一种货币都不可能作为一种直接的交易所手段出现。货物只有在被用作商品之前已经获得一定的价值,才能获得交易所媒介的地位。无论使用哪种交易所手段,它都必须先具有某种商品用途,然后才能用作交易所手段。交易所媒介值必须有一个使用前的值。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从这两个理论中,比特币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货币,正如Menger所提到的,钱是通过自利的个人(如网络参与者比特币)的人际关系自发产生的。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谈判,从而为比特币部门创造价值。正如米塞斯(Mises)还指出的那样,没有任何钱来作为交易所媒介,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就像比特币一样,它是被收购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比特币具有货币特征,但是根据巴西法律,如下所示,它不适合作为我国的货币。 首先,由于比特币不是国家发行的货币,因此在我们当前的立法中,它只能具有一定的外币地位,但是对于外币,我们有第1,807 / 53号法律,其中规定国外外汇汇率和汇款,以及第4,131 / 62号法律,其中“规定了外国资金和汇款在国外的使用并作出其他安排”。在该法律中,很明显,外国货币将是外国监管的信托货币,因此不包括比特币,因为它不是任何外国发行的货币,而是网络用户发行的货币,因此,很明显,巴西法律的解释可能不会将加密货币视为外币。 最后,巴西采用货币来源为国有的理论,以便将其视为源自立法行为,因此,巴西法律体系仅将其货币的实际价值标准视为其本国货币体系中的货币, 9,069 / 95号法律,从法律的角度使比特币不可能被视为一种货币。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比特币称为“加密货币”是不合适的。 比特币可以被视为证券吗?如前所述,巴西法律体系中的比特币不能被视为本国或外币,而是证券吗? 为此,让我们看一下第6,385 / 76号法律所包含的证券定义,该法涉及“证券市场和创建证券委员会”。证券的概念见第2条,在言语上: 第2条以下是受本法管辖的证券: I-股份,债权证和认股权证; II-与第二项中提到的证券有关的息票,权利,认购收据和分割证书; III-证券存入凭证; IV-债券票据; V-任何资产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投资俱乐部的配额; VI-商业票据; VII-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工具合约,其基础资产为证券; VIII-其他衍生合约,不论相关资产如何;和 IX-公开发行时,会产生参与,合伙或报酬(包括由于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参与权,合伙权或报酬的任何其他证券或集体投资协议,其收入来自企业家或第三方的努力。 阅读该文章后,我们可以看到安全性的定义是限制性的,因此它上架了被视为证券的物种,比特币不适用于任何项目,但是,法律10.198 / 01,在第1条capup中,在言语上删去对证券的限制较少的法律定义: 第一条在公开发行的情况下,根据1976年12月7日第6385号法律的规定,证券是产生参与,合伙或报酬权的证券或集体投资合约,包括由提供服务,其收益来自企业家或第三方的努力。 但是,即使定义范围较广,比特币也不适合用作证券,因为如该文章所述,证券是根据CVM监管条款公开提供的证券或集体投资协议,事实并非如此。比特币案。 巴西证券委员会(CVM)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SIN第1/2018号通函-CVM澄清了此事:“由CVM指令555/14监管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他明确表示,加密货币不能定义为金融资产。如以下摘录所示: “对该技术领域的解释是,出于CVM指令555/14第2条V的目的,不能将加密货币归类为金融资产,因此,通过禁止其中规定的投资。 ”(3) 因此,很明显,在当前的巴西法律体系中,不接受将比特币定义为证券。 比特币和电子货币之间的差异比特币也不同于所谓的电子货币。反过来,这在巴西受到监管,与比特币不同,比特币在如何对待其法律性质方面仍然存有疑问。 电子货币受到第12,865 / 2013号法律的管制,其中“(…)规定了巴西付款系统(SPB)中的付款安排和付款机构”,包括使用电子货币的可能性,由巴西中央银行和巴西证券委员会(CVM)监管。 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请参见第12,865 / 2013号法律第6条VI的动词: 第六条就适用于成为巴西支付系统(SPB)一部分的支付安排和机构的规则而言,根据本法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内容: VI-电子货币-存储在设备或电子系统中的资源,允许最终用户进行付款交易。 由于电子货币的广义定义,将其称为“允许最终用户进行支付交易的存储在设备或电子系统中的功能”,因此人们就比特币不被视为电子货币进行了很多争论,因为比特币也被存储为电子货币。设备和使用电子系统,这一讨论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巴西中央银行-BACEN通过第25.306 / 2014号公报来解释: “巴西中央银行首先澄清,所谓的虚拟货币不要与2013年10月9日第12865号法律及其法律法规中的“电子货币”相混淆。按照这些法规的规定,电子货币是存储在设备或电子系统中的功能,使最终用户可以进行以本国货币计价的支付交易。反过来,所谓的虚拟货币有其自己的面额形式,即它们以与主权国家政府发行的货币不同的帐户单位进行计价,并且不具有以雷亚尔存储的设备或电子系统的特征。 在巴西,尽管尚未证明使用所谓的虚拟货币会对国家金融系统(尤其是零售支付交易)造成风险(第12685/2013号法律第6条第4款),但中央银行巴西正在追踪此类文书的使用演变以及国际论坛上关于此事的讨论,特别是关于其性质,所有权和运作的讨论,目的是在适用的法律权限内采取任何措施。 。”(4) 本新闻稿向我们展示了比特币与电子货币之间的概念差异,当时确认只有电子货币受第12865/2013号法律监管。 这显示了我们在有关该主题的讨论中的重大意义,因为很明显,BACEN本身认识到有必要遵循“使用此类工具的演变以及国际论坛上关于该主题的讨论,尤其是其性质的讨论。 ,所有权和运营-旨在在其法律权限范围内采取任何措施(如果有)。 简而言之,电子货币是电子支付系统中国家货币的价值表示。即,该人购买“数字” x值(在电子系统中)和等价货币以在电子系统内进行支付。这种类型的服务的一个示例是paypal,其定义为: “根据2013年10月9日第12865号法律,PayPal是电子货币发行支付机构和支付安排机构,目前正由巴西中央银行批准。因此,巴西根据本协议提供付款服务。 PayPal付款安排是适用规则下的封闭式,国内,跨境购买和预付款帐户安排。 ”(5) 这就是为什么不能将比特币视为电子货币的原因。 为什么要加密货币?就像我们之前看到的那样,直到2018年4月中旬,比特币才被认为是一种货币,电子货币或证券,其法律性质似乎仍然非常不确定。 但是在2018年5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VM)在其警告报告中提出了虚拟货币的新术语,该货币是在IMF发布声明之后将比特币归类为Cryptoactive。被定义: “加密货币资产是受加密货币保护的虚拟资产,仅存在于数字记录中,其操作已执行并存储在计算机网络中。 当前有数百种加密货币,其中最著名的是比特币。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规则集(由其创建者和开发者定义)进行工作。 ”(6) 在2018年期间,由于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采用了这种新分类的讨论,因为比特币具有金融资产的特征,但不能被视为证券。 联邦税务局局长(RFB)也担任了CVM职务,这一点可以在2019年5月7日的《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第1888号规范性指令中找到。该规范性指令确立??并规范了“向巴西联邦税收特别秘书处(RFB)提供与加密货币操作相关的信息的义务。 ”(7)。第5条第I项规定了cryptoactive的定义: 第五条就本规范性指令的规定而言,应认为: I-加密货币:以其自己的帐户单位表示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其价格可以用本国或外国主权货币表示,可以使用加密货币术和分布式注册技术进行电子交易,可以用作一种手段投资,是一种价值转移或获取服务的手段,不是法定货币; 除了RFB规范指令1.888外,我们还在2019年发布了《项目法2060/2019》,该法规定了加密货币的法律制度。在PL 2060/2019中,我们对cryptoactive有更广泛的定义,在其第2条中,cryptoactive定义为: 第2条就本法和经本法修改的目的而言,加密货币是指: I-通过去中心化的公共或私人注册管理机构系统生成的数字签名的公钥和私钥的组合来加密货币的价值单位,可以数字方式转让,并且不能代表巴西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定货币国家 II-代表商品,服务或权利的虚拟单位,通过数字签名的公钥和私钥的组合加密货币,在公共或私有和去中心化的注册表系统中注册,可以数字方式转让,但不是法定货币在巴西或其他任何国家; III-虚拟令牌,使持有人可以访问在给定平台,项目或服务中起源于各个实用程序令牌的注册系统,以便在该系统中创建新注册,并且不符合安全性的概念在艺术中??提供。 1976年12月7日第6,385号法律,第2条;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将购买和出售加密货币(特别是没有发行人的货币)分类为产生的“非金融资产”之后,“加密货币”一词开始在全世界引起广泛讨论。 ,这意味着将其汇总到国际收支商品帐户中。因此,通过将它们称为非金融资产,术语“加密货币”被赋予了更大的属性来指代比特币及其对应货币。 因此,很明显,从2018年5月至今,比特币的分类正在以“加密货币”一词建立,从而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带来了新的分类。 诚然,关于这项新技术仍需进行大量辩论,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彻底的分析和研究,以便能够正确定义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即使不确定未来的法律性质如何,目前看来该定义在术语“ Cryptoactive”中。 结论在整个本文中,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加密货币资产在巴西无法分类为货币,电子货币或金融资产。再进一步,我们看到“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一词并不足够,因为它们不是货币,并且它们的法律性质可能与巴西现有的定义不符,只能是但是,在与新的IMF法案和声明进行了激烈讨论之后,有可能对比特币提出一个新的定义,即“加密货币活跃”一词。 感谢所有花了一点时间阅读这篇文章的人,这篇文章虽然很小,但有些概括,可以讨论,但是仍然足够花一些时间。这一天。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9)会员相机。 2060/2019法案。可在: (8)联邦收入。规范性指令RFB1888。可从以下网站获得: < http://normas.receita.fazenda.gov.br/sijut2consulta/link.action?visao=anotado&idAto=100592>。访问日期:7月18日。 2019。 (7)联邦收入。规范性指令RFB1888。可从以下网站获得: < http://normas.receita.fazenda.gov.br/sijut2consulta/link.action?visao=anotado&idAto=100592>。访问日期:7月18日。 2019。 (6)投资者门户。加密货币CVM警报。可在: (5)贝宝。贝宝用户协议。圣保罗。可在: (4)巴西中央银行。公告号25,306。巴西利亚,2014年。 (3)巴西。证券委员会。通函2018年2月27日的第01条。关于由CVM指令555/14监管的投资基金对加密货币的投资的说明。可在: (2)MESES,路德维希·冯。格尔德斯理论与历史研究。慕尼黑:Verlag von Duncker和Humblot,1924年。 (1)MENGER,卡尔。金钱的起源。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2009年。 —- 编译者/作者:不详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法律分析:最合适的术语是“加密货币”或“加密货币”?
2019-10-28 不详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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