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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oin暴雷:用户维权困难,选择交易所需谨慎

2020-02-19 区块链法律合规联 来源:区块链网络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首席合规顾问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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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晚间,FCoin创始人张健发布 "FCoin真相”的公告,FCoin自此确定暴雷。

张健在公告中称,正在面临资金储备无法兑付用户提现的问题,预计无法兑付规模介于 7000-13000 BTC(价值约 6860 万-1.27 亿美元)之间,已经决定切换赛道重新开始,并用新项目的盈利来补偿大家的损失。

公告一经发出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有关 FCoin 的电报群、 社区和微信社群都炸开了花,挤满了要找张健维权的散户,各路维权群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各路小道消息甚嚣尘上,如张健没有跑路而是承认了债权,成功把一个刑事案件转变为了民事案件逃避了刑事责任。且不说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即使散户立案成功,能否退赃,退的到多少都要画一个问号。更何况从事件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尚属民事纠纷,能否立案还有赖于进一步的证据和调查。然而,无论是走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对于FCoin的用户而言,维权都将是一条充满困难和不确定性的路。

如果FCoin此次事件被认定为民事纠纷,那么用户很可能要自吞苦果。根据2013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的性质被认定为虚拟商品,而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亦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比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比特币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作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如:

谢全初与余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9)湘04民终1979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谢全初与余光辉通过网络购买的“ST国际”投资平台发行的“TB股”,应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所指的未经批准发行或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将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是目前整治、清理的对象之一。因此,通过网络平台进行“TB股”交易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马雪娟、芦凤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9)辽09民申77号】,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狗狗币,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所指的未经批注发行或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它的出现未经批准,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狗狗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原裁定驳回马雪娟的起诉并无不当。

济南凯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呈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民终10232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比特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凯歌公司主张孙呈昊支付货款138272元,根据凯歌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主要理由在于:凯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呈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凯歌公司与孙呈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比特币,故凯歌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凯歌公司依据无效的合同主张给付请求权,不予支持。

那么,如果走刑事程序,维权散户是否能获得理想的赔偿呢?

首先,FCoin此次事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FCoin幕后的运营主体是在大陆还是海外;FCoin是否在中国大陆进行了与数字货币交易相关的经营与宣传活动;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使用了类似传销的手段;其平台币FT以及其他上线币种是否属于证券化代币。而对于张健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和债务赔偿责任,还要看其是否为FCoin运营主体的director或是决策人,是否挪用或侵占过该海外主体的资产。如果说 FCoin 自始自终都是以社区和团队形式存在,并不存在公司实体,那么最终是谁对资金损失有责任,就由谁来承担这些债务。

其次,目前法律并没有把数字资产明确列为受保护的法币范畴,警察受理一般都会以 P2P 暴雷或者非法集资作为相关参考。而这需要一个庞大的链上取证过程,即使有安全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但这个流程涉及交易所、网警等各个方面,一套流程走下来,用户维权的数字资产可能早已不知所踪,即便最终立案成功,也很难追回赃款。而且FCoin的注册地在国外,即便中国警方适用保护主义行使管辖权,跨国取证无疑会使案件的侦破更加困难。

综上,对于数字货币投资者而言,选择交易所应该慎之又慎,应选择KYC严谨、信用度高的知名交易所,不能为一时的得利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而对于交易所而言,也应重新审视自身的监管合规与安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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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区块链法律合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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