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币圈频繁爆仓,互联网合规君接到不少关于数字代币委托投资纠纷的法律咨询。互联网合规君挑了一个,咨询画风如下: 行业特性: (1)本圈的投资合作基本以口头商议为主(俗称给地址打币),很少有书面协议或有明确的投资合作约定,行业里充满各式各样的骚操作。 (2)事实证明大多以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所记录、钱包交易记录、电话录音等为主,缺乏关于投资合作的细节,特别是操作规范、违约情形、风险归属、损失承担等的直接证据。 (3)法律关系基本以民事合伙、委托理财合同为主。 起诉前建议: (1)尽量先行协商,书面签订赔偿/补偿协议,确定具体的退赔金额。如果约定是退币,也应明确相应数量的币的法定货币(人民币或美元)的金额(由于币存在价格波动甚至是归零的风险,防止违约方由于无法退币时造成的履约不能或者价值归零的风险。尽量锚定法定货币的价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金额损失)。 (2)协商过程中注意保存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3)注意完整保存相关交易记录、违规操作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4)数字代币投资合作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建议起诉前先咨询下这块领域专业的律师。 赔偿协议示例(简单明确即可): 经典案例:案号:(2019)川1403民初1338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敏,男,生于1990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何心,男,生于1983年4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原告张敏与被告何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清于2019年9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理财投资,但被告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2019年5月2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该两张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到张敏人民币42000元,并于2019年6月15日还清”。“今欠到张敏人民币40000元,并于2019年7月5日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其支付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心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2019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份补偿协议原件,证明被告将原告投入的投资款投资亏损后,按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赔偿12万元; 3.2019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欠条原件,证明被告欠原告82000元的事实,也证明被告在出具欠条之前已转账支付了原告38000元的事实; 4.张敏在建设银行尾号为5365号账户的银行明细两张,证明原告将投资款243000元转支给被告进行投资理财的事实,也证明被告在之前已转账支付了原告38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1-4组证据来源的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经协商确定,由原告出资,被告出技术进行投资游戏币(钛克币)的投资理财;投资盈利后,先支付原告投资款,后进行盈利分配;如果投资出现亏本,则被告应承担原告一半的投资款。 原告按协议约定投资了243000元后,被告初期有利润,但后期将投资款全部亏损。2019年5月26日,原告在重庆找到被告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原、被告于当日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今补偿张敏理财投资损失款12万元,从此不再追究此事,有原、被告的亲笔签名和捺印。也注明是投资钛克币。 同日,被告何心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其中一张载明:“今欠到张敏人民币42000元,并于2019年6月15日还清”。另一张载明“今欠到张敏人民币40000元,并于2019年7月5日还清”。 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前已于2019年5月22日转账支付原告8000元,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当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0000元,共计支付原告38000元。原告在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当日已将合伙协议交给被告。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相关了法律文书,经查明是被告母亲代为签收;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口头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要与原告进行调解,并要求延期开庭;经核实,被告母亲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期限不足15日,故短信告知被告本案定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告张敏与被告何心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张敏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共欠原告补偿款82000元后,没有按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补偿款,故原告该项诉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张敏补偿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交,原告同意在执行中由被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清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毓 本文来源:张豪 —- 编译者/作者:张豪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近日币圈频繁爆仓,委托投资该如何起诉维权?
2020-03-23 张豪 来源:火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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