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跨越进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催生了对数字化支付手段的需求。法定数字货币发源于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是数字化支付手段的最新阶段。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跨越进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催生了对数字化支付手段的需求。法定数字货币发源于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是数字化支付手段的最新阶段。 (一)电子支付及其困境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交易中出现了不依赖于纸币或纸质票据的支付方式。这类基于法定货币计价、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处理的支付方式被称为电子支付,有时也被称作电子货币(E-Money),主要包括刷卡支付、预付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电子货币是现有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共通特征:用户使用电子支付需要先将法定货币交付与电子支付服务的运营商,然后使用运营商发给的某种凭证完成支付。这种凭证例如银行卡、信用卡、预付卡、账户密码等。 我国的电子支付体系发展十分迅速,现今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11亿,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68.0%。 为应对数字经济和电子支付的发展,对相关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各国纷纷立法对电子支付进行规制,例如欧盟的《支付服务指令》(PSD2)、日本的《资金结算法》等。在我国,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不仅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还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进行了规定。其中,在电子商务的履行部分,还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在错误支付、未授权支付等情形下如何分担损失等重要问题。加上早已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下位法规,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电子商务法》对电子支付的规定仅仅有五条,其他的下位法规则专门规制一种特定类型的电子支付,显得不够全面,相较于欧盟PSD2,日本《资金结算法》等专门规制支付的法律而言,还显得较为宽泛、稀疏。在更为根本的层面,由电子支付服务运营者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有着许多固有的缺陷,不能充分履行数字经济时代基本支付方式的作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兴起,在极大的降低了一般公众进行电子支付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绕过人民银行体系自行进行清算结算的问题。而且,各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提供的电子货币相互之间不能兑换,并且仅限于个人用户使用,未能进入法人组织、政府机构等对公场景,对公场景下的支付仍然依赖于成本较高的传统银行系统,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定数字货币来突破,催生了在中央银行法和货币法层面进行应对的需求。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杨东 陈哲立 本文来源:安猫区块链 —- 编译者/作者:安猫区块链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背景
2020-07-29 安猫区块链 来源:火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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