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已成为全球科技界和投资界的关键词之一,聚集了众多目光。这也反映了全球对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诉求。 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基于可信数据和新型网络组织,在政务、金融、跨域交易等方面的应用前景可期,但同时也会给政府治理、法律制度等带来一系列挑战。 例如,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这起民事案件最受关注的点在于,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确认区块链存证法律效力的首例。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不仅能推动新时代下的法治建设,还有利于我国规范互联网社会环境,形成可信的数字生态,并促进互联网时代下诚信社会的有效构建。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区块链技术也正在对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出新的要求。 确认法律效力 前述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后者赔偿前者经济损失等。 过程中,华泰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判决书指出:“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因为整个过程清晰反映了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 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技术本身的复杂性而排斥或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法院在审理中不仅首次确认了其法律效力,还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为今后这项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供了一定参考和借鉴作用。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经了较为漫长的过程。早在2005年通过的公证法第11条中,即明确将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证据公证归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事项当中。到2012年,刑法、民事诉讼法修法中也将电子数据新增为独立证据类型。 然而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发现,因此给证据真实性认定带来较多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的依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数据的保真、验真以及原始性因而变得极为重要。 传统电子数据生成存在随意性,本身缺少权属确认与时间认证信息,因此无法作为电子证据。传统的数据存储方式存在硬件载体被破坏、软件系统被破解等安全性问题,也存在内部人员篡改、外部人员抵赖等中立性认可问题。 —- 编译者/作者:数字魔方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区块链的司法应用
2020-09-11 数字魔方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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