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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币圈刑案的影响(中)

2022-09-05 sky110 来源:区块链网络

第三章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

根据2020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该内容与新意见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内容大体一致,仅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一是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必要时”进行了细化,表述为“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即在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是否达到刑事标准不明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增加了对调查核实后续工作的规定,“经过调查核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从相同点来看,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延续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调查核实的权限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即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可以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新意见中规定的调查核实阶段可以采取的措施当中,重点讲一下勘验,根据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大部分勘验是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进行,大多数人对远程勘验比较陌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什么情况下需要远程勘验?

概况来讲,利用网络远程在线提取数据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应当进行远程勘验,比如通过远程在线取证后,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等等。

二是网络远程勘验由谁负责?

网络远程勘验由办理案件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指挥网络远程勘验。

三是网络远程勘验没有见证人怎么办?

网络远程勘验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录像,录像可以采用屏幕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四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多次远程勘验怎么办?

应当在制作首次《远程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远程勘验笔录》。

五是远程勘验如何避免“侵犯”行为?

网络远程勘验时,应当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等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

六是如果没有用户名密码怎么办?

只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七是什么样的案件在远程勘验时应当全程同步录像?

硬性条件为:(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二)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仅远程勘验一项调查手段,即涉及到诸多细分法则,而其中更关联到完整性校验值、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等相关技术,同时还涉及电子数据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等。此外,在远程勘验过程中,侦查机关掌握嫌疑人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的情况少之又少,特别是在跨境网络犯罪中,远程勘验、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突破了主权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合法性困扰,即便是针对境内犯罪行为,网络远程勘验亦带有强制侵入性,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探讨。

《意见》第十三条规范了调查核实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使用问题,一是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而所谓的相关规定即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9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电子数据规定》和《电子数据规则》。二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应当随案移送,并附批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三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须当经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要求,因此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进行充分质证。

第四章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

《意见》第十四条主要规范公安机关如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在日常办理币圈刑事案件当中,会向某火、某安等交易所调取相关人员的kyc记录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其中交易记录包括冲提记录、币币交易记录、法币交易记录等等。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过交易所官网提供的司法协助邮箱发送,交易所则通过邮件形式回复。回复的电子证据文档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并制作电子证明文件,载明调证法律文书编号、单位电子公章、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等信息。

《意见》第十五条是较为亮眼的举措,其规范了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远程.询(讯)问,特别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远程讯问的问题,更加符合当前实际情况,须当注意,本条所规定的远程,指的是境内异地,并不包含跨境远程。从规定来看,“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远程询(讯)问需要有协作地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因此对于嫌疑人在境外的案件,实际上并不适用。随着近期币圈刑事案件增多,有相当多的从业者“真海外”,其中不乏涉案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心理,这些人不敢回国接受调查,针对境外犯罪嫌疑人,能否采用、如何采用远程讯问的方式,仍待相关规定进一步释明。

《意见》第十六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规范。第十七条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何核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即核验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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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sky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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