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官方刚刚发布《监管虚拟交易资产平台立场书》和《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警告》。对此,链世纪财经独家采访了知名区块链金融专家、新三板教父程晓明,对香港证监会所发文件作出了深度解读。 以下为程晓明博士的深度解读全文: 一、证券近亲证券型代币交易将受证监会佛系监管,监管出台主要是为了保护散户和中小投资者! 程晓明博士表示:香港证监会在监管方面说得很清楚,在文件里第四条“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监管范畴”,也就是Security Token是它的适用对象,非证券型代币,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Utility Token,有时翻译成实用型代币或效用型代币,也就是积分币,这种交易平台不属于这次文件的监管范畴。 第五条里,“证监会明白: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备任何实际价值。”只能说香港证监会既清醒,又开明。他们知道很多代币是没有价值的,但是还允许它来交易,这就是香港的特点。 第六条的意思是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拿到证监会颁发的牌照,并且受监管,但是在平台上发行和销售虚拟资产,并不参照传统证券市场的管理方法。 因为证券管理比较严,对于虚拟资产的管理,香港证监会应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想太清楚如何去管理,所以虚拟资产的发行和销售环节,并不适用于传统监管。 相应的机构投资参与认购虚拟资产,也不受到约束,机构投资也不参照香港传统的证券市场的管理方法、认可程序来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对交易所和对机构投资者,都不参照证券市场严格的监管,体现一种投资者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和原则。 也就是说它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保护散户、保护中小投资者。 第七条,香港有一个《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可以根据这个条例来对传统的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是这个条例并不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原因有二: 第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不是证券期货市场,此平台非彼平台。 第二,虚拟资产也不是证券或者期货合约。 关于立场书特别要指出的一点是,我们通常认为证券类代币就是证券,但是香港证监会认为证券类代币不是证券。之所以要监管它,是因为他认为它虽然不是证券,但是类似证券。严格意义上说,所谓的证券类代币在香港证监会眼里应该叫类证券代币,即类似于证券的代币。 第八条的意思是说证监会发了规定后,香港的几十个虚拟交易平台,有些人也不会到证监会来申请牌照,对于不想领牌照的机构,暂时不监管,但是要确定这些平台上的虚拟资产,不是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如果是,那就在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内,如果不是,不申请牌照也可以。 说白了,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出了事情和割韭菜要自己承担责任。但是,证监会作为政府的一级部门,本着高度带头负责任的态度,主动的选择,出台相关的规定给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第八条也可以看出,证监会现在本可以不出台法规,让市场自生自灭,目前交易所也不愿意受我们监管,投资人好像并不急迫的需要证监会来介入。 但证监会认为,早出台政策,现在采取行动是符合公众的利益的。可以说证监会在自我表扬! 二、发牌照有条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拿牌照需纳入沙盒监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关于第九条,证监会的意思是目前政策文件,是不圆满的,还有缺口和空白的地方。这只能靠以后完善修改本条例来解决。但是,证监会为了对市场、对投资人负责,已经比照证券市场的做法,按照对传统证券市场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监管的逻辑和原则,来监管数字资产交易所。 也就是说,本条例已经清楚的地方,就按条例。如果没有说清楚的,就按传统的证券市场来管。如果这些数字交易所愿意接受,就来申请牌照,如果不愿意,自己干也可以,但需要交易的品种不是证券(或者类证券代币)。 申请单牌照的平台会纳入证监会的监管沙盒。发牌主要条件是: 第一、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这像新三板一样,就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对交易的标的物,也就是买卖的虚拟资产,要有严格的上市审批程序和筛选标准,保证好的标的才能上市交易。 关于规定背景,第二十四条提到了以前的一个规定,就是投资公司如果在投资组合当中超过10%投资于虚拟资产,要遵守关规定,这是对以前规定的重申。 三、未来数字交易所可能出现经纪人,期货现违反香港法律! 立场书二十七条有比较大的意义。它的意思是说,现在的股票交易所自动撮合,也就是所谓的自动化交易所,投资者在参与这些股票交易所时,都是通过中间人也就是所谓的经纪人交易的,而现在的数字资产交易所不是这样,是投资者直接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开户。 我们知道上交所、深交所投资者开户及都需要通过券商。那么证监会,现在也在考虑这个思路。下一步,有可能要求这些数字资产交易所也要参照这种方式。那就意味着将来在数字交易所也会出现经纪人,这个经纪商类似于证券公司。 第二十九条,证监会11月6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对于目前数字资产交易所的期货合约,他认为是违反了香港法律的,就是香港数字资产交易,你只能交易现货,不能交易期货,这是比较明确的。 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领牌照的适用范围 立场书第三部分,具体的规定了监管框架内容。 第三十一条,如果交易平台是非证券型的代币交易,证监会不管。 第三十二是说,在香港,如果你的平台是集中撮合交易,而且交易的品种当中,只要有一个是证券型代币,都要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申请第1类及第7类牌照。 第1类牌照是说交易所交易的标的物,可以交易证券类产品,第7类牌照说的是交易方式。你也可以集中撮合交易,撮合交易是针对OTC。如果想做集中竞价交易撮合交易,就必须7类牌照。 三十三条最重要,他是讲虚拟资产交易所的适用范围,就是哪些平台需要到证监会牌照,哪些不需要。 如果你交易平台只是提供点对点的服务、撮合交易,但是资产并不托管在交易所,也就是说投资者保留本身资产的控制权,那么证监会不接纳平台牌照申请。 意味着你只不过是提供一个交易的撮合服务,但是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在交易所,投资人自己掌控资产,风险较小。 另外,如果平台为用户提供买卖、资产交易的服务,包括传送买卖指示即交易指令,但它本身并没有撮合机制,自动撮合自动化交易,就相当于只是一个经济业务,相当于经纪人也不需要到证监会来申请牌照。 五、虚拟数字资产交易所为受监管要做得准备有哪些? 第四十条的d,持牌的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建议或者想法,都要经过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这个产品可能不是具体的一个标的物,而是指的一类产品。 第四十条e,持牌人每个月都要向证监会报告。f条持牌人必须聘请一家独立的专业公司来对持牌的活动进行检查。但这个独立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文件暂时没说清楚,通常应该是律师事务所。 四十五条,交易平台不只是提供一个撮合功能让双方成交,同时也代表客户持有虚拟资产,那就意味着客户的资产要托管在这个交易平台。 我前面说过,如果只是提供交易服务,但是资产是在客户自己名下,自己来管,也无需申请牌照。那这个交易所不是市面上理解的只是提供交易功能,也包括代表客户持有虚拟资产,就是资产要托管的交易所。 四十六条,交易平台的营运架构及采用的科技,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就是按照传统的证券市场的标准。 关于交易所平台运营者,为客户持有客户财产,以信托的方式。这个信托,必须是一个公司制,也就是说,再成立一个信托公司。这个信托公司必须设立在香港,必须是交易平台全资拥有,相当于交易平台的一个部门,只不过这个部门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形式,但其实是交易所的一部分。 四十八条,一般人看起来觉得很平淡,但是这条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我一直认为的观点。数字资产、虚拟资产最大的问题是数字资产是不是资产?我在这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严格说来,数字资产应该叫有价证券,数字资产并不是资产,或者按香港的说法,他是财产,但不是资产。 因为既然是有价,就是法币来给它标志和衡量的。也就是说它可以换成法币,换成法币就可以换成真实的资产或者财产。四十八条,讲的是虚拟资产在香港是不是算财产,法律上目前还没有说清楚。 五十条是一个很具体的规定,就是所谓的冷钱包、热钱包,他要求交易平台要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存储在线下钱包,也就是我们说的冷钱包,然后线上的热钱包里面的资产不能超过2%。这主要是防止因为交易所被黑客攻击,然后导致客户资产被盗事件发生。 五十一条,是对于硬分叉,比如像当年比特币,以太坊都有分叉,以及空投要有相关的程序处理好,也就是说,证监会是认可这些事情的。 五十三条要求平台运营方交易所必须投保,这个投保的范围能涵盖线上的资产,因为这块资产风险比较大。另外要覆盖保管线下储存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风险。 反正一句话,客户在你那儿的资产,你上了保险,赔付额能覆盖掉客户在交易平台的资产风险。 第五十四条强调的是私人密钥,这个要管理好,交易所不能导致私人密钥泄露。 五十六条,原文应该是KYC,认识你,就是Know your customer,保证每一位客户的开户的投资者真实的身份以及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平台应该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者持仓限额,要不就是单笔或者每天的交易量不能超过多少,或者说他的持仓量不能超过多少。 六、虚拟资产交易所要像传统证券市场交易所一样独立且对上市标的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十一条,这句话认为交易所是有责任对市场操纵违规诈骗有责任进行限制和暂停买卖的,就说这些市场的操作行为,交易所并不是没有责任。但是这个责任的比较轻,例如采取步骤以限制和暂停买卖,包括暂时冻结账户,暂时没说进一步的,交易所可能它的权利也有限。 那怎么判断发现这个市场的操纵行为、违规的活动呢?证监会建议,交易所找一个传统资产类别,比如传统股票交易所监测工具,通常就是大数据,只要把这些软件这些方法稍微调整,就可以用于虚拟资产的交易。 第七十四条,交易所应该规定客户的交易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全额支付,只要把钱先打到账户里面才能进行交易,不能提供融资这种业务就是杠杆,客户买100万的货,账户里面只有60万,不到100万,这样是不行的,用户必须足够的资金。 第七十六条,交易所本身不能做自营业务,就是说你不能自已也参与这个二级市场交易去套利,那对客户来说不公平的,因为那一般的投资者不可能搞得过交易所。如果引入做市商制度(他这个专庄家应该是做商制度),做市商是独立的第三方来当这个角色,不能交易所本身来当做市商。这里面的有联系实体,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就是关联方。 第七十七条讲的就是交易所和关联企业,必须限制交易平台自己的从业人员、内部人员来进行交易,因为这就属于内幕交易,这个不行。 七十九条,交易所应该设置一个部门,来做一下的工作。第一、对虚拟资产发起人的责任要明确,对发行人进行一些责任的规定,对有些行为进行限制。第二、虚拟资产上市的准则,也就是说你这个标的物想到交易所上市,如何走程序,要符合哪些要求和标准。 七十九条的c,如果这个交易的标的物中止暂停或者退市,这跟股票是一样的,那么持有这些资产的客户,就相当于持有股票的股东一样,怎么给他们补偿,他们有哪些权利。 第八十条,就说交易所应该对准备到平台交易、上市的标的物,虚拟资产或者代币,在上市以前就应该进行尽职调查,这和证券、股票上市一模一样,保证它们符合上市条件,这基本上回到我的本行了。 我从新三板、在券商工作了20多年,再来做区块链,简直是轻车熟路,没改行,和以前的业务几乎一模一样。 这八十条的第一条管理层开发团队的背景,这不就是那个管理层,公司上市也要披露创始团队、股东和高管。 七、监管下,虚拟资产快速上市不可行,现金流及盈利性或成未来重要考核标准! 八十条的h、i,这一条比较重要,就是交易平台上市的虚拟资产,必须符合这些规定:第一,有资产支持,这个资产不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固定资产,它应该强调的是现金流,就是资产带来的现金流支撑、业务支撑,不一定是有形资产支撑,这个资产是广义的,它更强调资产带来的现金流。 第二就是这个主体,必须是合格注册的,就像一个Fund,到新加坡或香港注册一样。这个代币发行12个月以后才能上市,因为文件说发行以后要有12个月的业绩。简单说,那就是发行12个月以后才能上市交易。 那就从即日起,也就是11月6号开始,虚拟交易平台就可以正式向香港证监会申请1类或者7类牌照。 —- 编译者/作者:链世纪财经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新三板+区块链”专家程晓明:香港证监会既理智又包容·监管出台主要是为保
2019-11-07 链世纪财经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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