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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根网络的困境(二)

2020-01-18 区块链研究员 来源:区块链网络

导读:加密文化破碎不堪,作为一名美国证券律师,作者将其这归咎于证券法,并在本文提出了一个框架,使证券法适用于通根化的开放区块链网络。作者认为,这一套连贯的、相互关联的概念和论证,或许会让加密社区的人,甚至反对者们意识到,证券法最终可能会成为一股积极的力量,提升该行业最根深蒂固的密码朋克价值观。

接上文:通根网络的困境(一)

事实上,我相信通过使用一些《交易法》的测试和标准,可以穿过前文列出的残缺的困境,帮助美国证交会和立法者更精确地定义广受诟病/追捧的网络股权不作为(或不应做为)证券进行监管的“充分去中心化”。我也会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但是我的进度有点超前了,让我慢下来解释一下。

关于证券交易法,你一直想知道但又不敢问的一切

我的灵感来自于一个长期运行的专门小组的头衔,该小组每年都出现在加州科罗纳多的证券监管协会(Securities Regulation Institute)活动结束时,头衔为“关于证券交易法,你一直想知道但又不敢问的一切”。是的,这个头衔很宽泛,但它是由一群优秀的律师完成的,他们可能比我聪明得多,甚至在他们获得20多年的证券法经验之前,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来自SEC内部。

我的探讨只能说概述交易法,我甚至不会全部涉及,而且即使是我讲的部分也可能不那么面面俱到。

好了,先说到这里,让我们开始吧:

1. 《交易法》体现了“规模很重要”的原则

关于《交易法》,最需要了解的与加密相关的事情是,它的大部分条款都适用于一个基本的“规模很重要”原则。第12节要求如果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如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交易,或有超过一千万美元的资产以及1999以上的股权持有记录或超过499 以上的非认可投资者,那么发行股票的公司需要成为“信息披露型公司”。

“信息披露型公司”可能就是你认为的“上市公司”:它是受到广泛的监管和每季度、年度和阶段性向SEC公开披露全面的信息。符合公众的报告和相关的审计、会计和治理成本要求报告公司通常花费每年数百万美元。因此,只有对运营规模和/或市场规模足够大的发行者实施此类监管才有意义。

因为“规模很重要”,偶然成为一家“信息披露型公司”绝对是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估值达数十亿美元的“科技独角兽”通常都会严格控制其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否则,股票可能会被太多人收购,而且仍处于秘密规模扩张模式的发行者可能被迫过早地承担“信息披露型公司”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与美国证交会达成了和解的ICO发行方被要求登记为交易法第12节的“信息披露型公司”——这是因为他们的通根被假定是由超过499个非认可投资者和假定一千万美元以上的资产,从而触发信息披露型公司的条件。这也意味着,证交会不仅将此类通根视为证券,还将其视为股权证券。你将从这篇文章中得到其观点的要点,我认为他们在这方面的观点不是没有价值的。


2.《证券交易法》主要是对可能存在结构性利益冲突的重要市场参与者提供良好的披露制度

我知道——加密圈的每个人都讨厌规则上的禁止,我们是叛军。单独考虑“认可投资者规则”时,它受到了应有的非议——它给人的感觉是,指定了谁能以低价买入证券,而谁又必须以更昂贵的价格买入证券。这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保姆国家的产物。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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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名称:Size Does Matter — Part 2 A Philosophy of Securities Laws for Tokenized Networks

作者:lex_node

原创翻译:区块链研究员(区块链Robin)

英文源自Coinmonks,译文有编辑及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译者删除。

中文版权所有,转载需完整注明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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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区块链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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