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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

2020-01-18 水深火热的币圈 来源:区块链网络

《交易法》,最需要了解的与加密相关的事情是,它的大部分条款都适用于一个基本的“规模很重要”原则。第12节要求如果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如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交易,或有超过一千万美元的资产以及1999以上的股权持有记录或超过499 以上的非认可投资者,那么发行股票的公司需要成为“信息披露型公司”。

“信息披露型公司”可能就是你认为的“上市公司”:它是受到广泛的监管和每季度、年度和阶段性向SEC公开披露全面的信息。符合公众的报告和相关的审计、会计和治理成本要求报告公司通常花费每年数百万美元。因此,只有对运营规模和/或市场规模足够大的发行者实施此类监管才有意义。

因为“规模很重要”,偶然成为一家“信息披露型公司”绝对是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估值达数十亿美元的“科技独角兽”通常都会严格控制其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否则,股票可能会被太多人收购,而且仍处于秘密规模扩张模式的发行者可能被迫过早地承担“信息披露型公司”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与美国证交会达成了和解的ICO发行方被要求登记为交易法第12节的“信息披露型公司”——这是因为他们的通根被假定是由超过499个非认可投资者和假定一千万美元以上的资产,从而触发信息披露型公司的条件。这也意味着,证交会不仅将此类通根视为证券,还将其视为股权证券。你将从这篇文章中得到其观点的要点,我认为他们在这方面的观点不是没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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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水深火热的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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