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加密文化破碎不堪,作为一名美国证券律师,作者将其这归咎于证券法,并在本文提出了一个框架,使证券法适用于通根化的开放区块链网络。作者认为,这一套连贯的、相互关联的概念和论证,或许会让加密社区的人,甚至反对者们意识到,证券法最终可能会成为一股积极的力量,提升该行业最根深蒂固的密码朋克价值观。、 接上文:通根网络的困境(三) 如果一个公司的证券将被主要交易所摘牌,或公司破产或者被收购,证券持有人也有权尽快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一切——在任何内部人士或其他主要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在他们前面进行交易之前。 4.《证券交易法》要求内部人士披露他们的交易,并将非法所得返还给股东 也许最好的办法就是引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网站: 《交易法》第16条适用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纰漏信息的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根据《交易法》注册的公司股票证券类别10%以上的股东。根据第16条的规定,这些“内部人士”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表格3、4或5的规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其大部分涉及公司股权证券的交易。 第16条还为公司建立了追回“短期波动”利润的机制,即内部人士在六个月内通过购买和出售公司证券实现的利润。 此外,第16条禁止内部人士对公司任何类别证券的做空,无论该类别是否根据《交易法》登记。 我不确定我是否需要过多地解释为什么这些规则是可取的,它们的原因似乎不言自明。如果你是一个项目或一个公司的投资者,你不希望项目/公司的人,或其最大的大户投资者(可能有额外的信息的人),可以从内幕交易信息获得各种各样的盈利,而你只是持有一个较小的股份,无法控制并获知更少的信息,能做的只有HODL。此外,即使是内部人士在正常情况下进行抛售(而不是为了短期利润而抛售),你也要了解,因为这可能意味着,最有资格对项目进行判断的人,对项目的投资前景会增加或失去信心。 5.《交易法》(通过《威廉姆斯法案》防止了51%攻击) 《威廉姆斯法案》做了很多事情,但主要是为了反对卡尔·伊坎(Carl Icahn)等“企业掠夺者”的“绿票讹诈”行为,在当时并购还算是朋克摇滚的行为。它修订了《交易法》,制定了第13条,并对主要投资者强制规定披露义务。因为这些投资者可能有能力操纵发行方的证券市场,其方式旨在以人为的低价格“悄悄收购”发行人的大部分证券。 换句话说,《交易法》(通过《威廉姆斯法案》)规定了披露义务,限制了资金充裕的人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操纵发行人和/或其证券的能力。这是对第16条的补充。第16条主要是为了规范潜在的冲突和强大的“局内人”的活动,而《威廉姆斯法案》第13条主要是为了规范那些“没有冲突”的局外人——因为他们行为都是自由的。 第13条下的核心披露义务再次由美国证交会进行了最好的总结: 如果您的公司已经根据《交易法》注册了某一类股票证券,那么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票超过5%的股东必须按照附表13D或13G提交受益所有人报告,直至其持股降至5%以下。这些文件包含提交文件的股东及其投资意向的背景信息,向投资者和公司提供有关证券积累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改变或影响公司的管理和政策。 虽然这些规则之所以好的原因可能不那么明显,但它们确实是好的,而且其中的来龙去脉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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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根网络的困境(五)
2020-01-21 区块链研究员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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