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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林霄:反垄断背景下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

2020-12-25 微观科技 来源:区块链网络

作者:段林霄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丨数字经济研究咨询顾问、金融科技咨询顾问

中国丝路集团DTI数字贸易总经理

微观科技联合创始人丨首席战略官

原标题:段林霄:反垄断背景下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强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第一, 互联网平台经济形成垄断的根本原因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21世纪对人类经济社会影响最大的经济模式。互联网经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的至关重要的推动的作用,尤其是从90年代末开始至今,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对拉动内需、促进中国制造走向全球,促进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发展,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对社会的影响深度越来越大、越来越下沉至老百姓生活的点点滴滴当中,互联网也从PC互联网阶段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网购、支付、订餐、出行、机票车票预订、酒店预订、新闻资讯、网聊沟通等等,可以不夸张的说,移动互联网应用已经渗透到百姓生活的“枝梢末节”,手机已经成为了百姓的“器官”。

同样,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不断发展、不断下沉至百姓生活“枝梢末节”,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通过业务引流积累出平台“大数据”,而投资建设运营平台的主体企业拥有这些业务引流积累出来的“大数据”,由此形成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生产三要素”,即互联网平台通过引流+服务形成互联网经济的“生产力”,大数据形成互联网经济的“生产资料”,拥有大数据这个生产资料的一方是投资建设运营平台的主体企业,构成互联网经济的“生产关系”,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掌握、控制、拥有生产资料即可控制掌握生产关系。由此,随着互联网平台不断引流服务,不断形成大数据,掌握大数据的互联网“巨头”由此产生。“巨头”的产生,财富产生、资本追随,由此加速“巨头”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并购与挤压,对人才的聚拢,垄断逐步形成。

因此,互联网平台经济与资本经济的合力,是造成垄断形成的根本原因,谁能够积累出大数据生产资料,谁具备垄断地位。

第二, 数字经济时代借助区块链模式与技术的反垄断方案

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已是大势所趋。数字经济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建构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三要素”体系,以政治经济学为本质,以“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纲领。

数字经济体系的“生产三要素”模型是实体经济依托数字经济的“新生产力”方式(互联网、5G、物联网、云技术、人工智能等),创造出“新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数据),通过区块链模式与技术手段解决了生产要素数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确权”的问题,从而形成针对“数据”这种“新生产资料”在共治体系下的确权分权治理模式,创造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生产关系”。历次生产关系的变革,必将催生时代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由此不难看出数字经济在数据产生的第一时间对“数据所有权”进行了“确权”,明确了数据产生方的权责利,这一点与互联网平台经济有着天壤之别,互联网平台经济对数据产生方未做任何的“确权”,以引流+服务的方式将数据产生方的业务数据占为己有,形成自身拥有的“生产资料——大数据”。欧洲GDPR法案的出台,已经对数据确权作出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Facebook、Google、英国航空公司等巨头面临有史以来最大的经营生存风险,纷纷开始进行“数据确权”的战略自救,Facebook的Libra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采用的就是“区块链模式与技术”。随着中国的《数据安全法》颁布,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也将面临同样的“数据确权”问题。

区块链模式与技术,是人类已知的、依托在互联网上对“数据”进行“确权”的最佳手段。在不对现有的信息化系统做任何的替代前提下,在互联网上形成了一层“确权逻辑的网络”。互联网企业唯有通过区块链模式与技术来解决“数据确权”问题,而数据一旦被确权,即打破数据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区块链模式与技术推动了垄断性的“生产关系变革”。

数字经济时代大力发展数字化产业、大力数字经济的核心在于推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成为“确权网络”的逻辑底层,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佳方案是“利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建构新的生产关系、确权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共治体系下的确权分权治理模式”。

第三, 反垄断背景下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

跨境电商是推动中国及全球经济发展的“新业态”,跨境电商是典型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表现形式之一,是B2B、B2C、C2C、O2O等互联网采购与消费的新模式。跨境电商产业由生产、网上店铺、平台销售、支付通道、揽货、分拣、仓储、跨境物流、检验、通关服务、保税备货、监管、快递物流等等一系列产业链条而构成,以网上购物、包裹形式、时效性等为主要特点,涉及的“电商玩法”众多,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模式创新阵地,面临的监管痛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痛点也众多。例如在监管环节存在违禁品、拆包集货偷逃税、三单造假等痛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存在商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被盗取身份信息、送达不及时、信用卡盗刷、地下钱庄、跨境消费纠纷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小额跨境纠纷得不到法律援助等等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诸多痛点。

中国作为包裹类的跨境电商、国际快件、国际邮件进出口与进出大国,广义跨境电商贸易总额2019年已突破10+万亿人民币,其中进口2万亿,出口已高达8万亿,中国从电商消费大国,已成为跨境电商出口大国。

反垄断背景下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需要基于区块链为核心逻辑模式与技术底层,依托数字经济时代“DT I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理念,将网购平台、支付企业、境外与境内仓储与物流体系企业(海外仓、跨境物流、报关运营人、国内物流与快递)、监管(海关、外汇)、官方身份信息提供方、地图轨迹提供方等全业务链条做“去中心化区块链式”节点整合,打通全业务链条过程要素数据的“互信互享、互联互通”,除此以外,邀请国际权威机构(例如联合国贸发会等)、仲裁机构(中国或国际海事仲裁委员会)、法律机构(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商务部或涉及具体业务的地方商务局以及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各国海关监管部门等单位机构上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存证节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公平、公正的多证、他证、交叉验证的法律仲裁服务体系,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跨境电商产业拥抱监管、健康化、阳光化可持续发展,消费非关税壁垒,为中国与全球的消费大众创造美好生活、改善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四, 反垄断背景下,利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促进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利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促进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在反垄断背景下践行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行动,旨在推动消费者(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推动跨境电商产业拥抱监管、健康化、阳光化可持续发展,消费非关税壁垒,改善大众生活质量,是数字经济时代站在国际视野的大胆创新,所解决的问题具体而宏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采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将全业务链条整合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化、阳光化的同时,整合了诸多的国际权威机构与法律援助、仲裁等赋能节点,为跨境电商小额纠纷提供在线法律援助与解决方案,对保护中小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权益具有国际性的重大现实意义。

利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在“一带一路”国家共同合作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电商阳光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国际现实意义。

第五, 利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建设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宗旨

利用区块链模式与技术建设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宗旨与“DT I 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建设宗旨完全一致,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第三方”为核心建设原则,以“共商、共建、共享、共治、共赢”为建设方法,以打造“自由、公平、诚信”的贸易新秩序、新规则、新体系为建设目标,倡导开放合作精神、科学创新精神、公平法治精神,联合“一带一路”跨境电商企业、跨境支付金融机构、物流承运、配送、仓储企业、海关监管机构、外汇监管机构等业务相关单位,联合联合国贸发会、法律机构、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共同打造基于区块链模式与技术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线争议平台,站在“一带一路”国际视角共同推动跨境电商产业拥抱监管、健康化、阳光化可持续发展,消费非关税壁垒,为中国与全球的消费大众创造美好生活、改善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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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微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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