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通刑辩”关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系列文章的开篇——《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困境》一文,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是一个非常小众的领域,有些出人意料。 为了不辜负大家的信任,我们加班加点,再出一篇干货,以飨读者。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在办理的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中,查没了虚拟货币,而且需要变现后返还受害人或上缴的,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司法机关直接出售”“委托第三方出售”和“默许(或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第三方出售”,不管选择那种变现方式,从本质上看,都是一种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或默许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 基于国家对虚拟货币政策的打压,司法机关一般不愿意直接成为虚拟货币交易的一方,采用“司法机关直接出售”和“委托第三方出售”方式变现者比较少。通过上篇文章的分析,目前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基本上都会采用第三种方式:默许(或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第三方出售,但会同时要求,变现资金直接转到变现机关或当地的财政账户。 我们认为,第三种方式仍然存在着“资产流失”“权钱交易”“助长虚拟货币炒作”等问题,具体如下: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不能助长虚拟货币炒作 2021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出要求: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这个大背景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应更加慎重。 我们认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方应当尽到以下几方面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应与参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认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各方应当包括,公安(法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中介(或购买方)、辩护律师和法律监督方。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后,他(她)是没有能力处置自己虚拟货币的;即使有能力,但基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顾虑,也不敢擅自处置。不言自明,目前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即使从“表面”上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行为,其实大家也都能感觉到处置机关的意志。 签署书面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对于中介(后购买方)来讲,也有个“保障”——是“公事”,而非“私差”。我们都知道,中介或购买方在承接了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后,其也是要出售的,利差才是最终目的。既然涉及出售的问题,那么作为承接方(中介或购买方)最担心的就是在出售环节收到问题资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太多的公民因为出售虚拟货币,因为收到“黑钱”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例了。但根据我们办理的类似案件可知,大部分县市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是没有任何文件或协议的,基本上都是口头的方式,承接方虽然无奈,但基于差价的诱惑,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签署书面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展现司法权威与担当,也有利于规避“助长或纵容虚拟货币炒作”的道德风险与法律责任。我们认为,签署多方协议,要求中介或购买方不得在我国境内出售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不得向我国境内居民出售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有利于化解上述道德和法律风险。 货币的链上追踪报告应当作为司法处置的验收依据之一。 带头遵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法机关的责任。除了与参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还应当监测、追踪和落实中介(或购买方)承接的虚拟货币的具体去处。我们认为,关注虚拟货币的具体去处,是处置机关的基本义务之一,仅仅与参与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只是一部分,并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义务。目前来讲,虚拟货币链上追踪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协议之上,及时关注司法处置虚拟货币的去处,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障碍,成本也非常低,切实可行。 事前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事中及时关注虚拟货币去处,关注协议落实情况;事后由第三方(虚拟货币链上追踪机构)出具司法处置虚拟货币的资产去向报告,归档备查。我们认为,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才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有主观上一直有“放任”“放纵”“助长”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嫌疑。 处置前,应当发布公告,听取查封扣押虚拟货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我们认为,在司法处置前,应当对虚拟货币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允许利益相关方就虚拟货币的权属等提出异议,不应秘密或私下进行。 应当引入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媒体等进行监督。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金额一般都特别巨大,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甚至几百亿,处置的依据、当事人的处置意愿、权属异议人的权利保护、处置币的去向和社会影响等需要引入监督力量,以保证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法、公开、透明与公正。 对于司法处置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意愿应当加以审查。 鉴于处置金额特别巨大,难免牵扯相关利益,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意愿加以审查十分必要,应当听取当事人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邀请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媒体等进行监督。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根据我们办理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相关案例来看,目前主要的承接方选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前期免费提供链上追踪的技术服务方理所应当的成为承接方或中介方。 这种方式中,鉴于技术服务方前提并没有收取链上追踪的技术服务费,大家都是心知肚明地方式默许技术服务方从中提取一个百分比的点位作为“酬劳”,比如:A公司在案件中提供了免费的技术服务,有的地方会让A成为后续司法处置的承接方,A从处置的虚拟资产中提取3%-5%不等的抽成,算作技术服务费。有的地方会直接将虚拟货币转让给A,然后由A再进行其他的处理,在转让给A的过程中,对于虚拟货币的定价,一般在头部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时价格的基础上打折出售,这个折扣少则10%,多则30%,这中间的巨大差价,就成了所谓的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名不正、言不顺”。 不管是技术服务费收取的所谓“技术服务费”,还是承接方以尽快变现为由进行的打折,这中间百分之十(甚至百分之三十)的价差,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降低了其退赔的金额。其次,也损害了国家利益,会降低上缴的金额。再者,也损害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势必加剧部分案件受害人的损失。最后,这种打折非常随意,没有法定程序,缺乏监督,而百分之一的点位差异,都会有几十万、几百万的巨大利益,容易诱发相关的行贿、受贿等犯罪。 我们认为,对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事宜中的定价问题,应当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公开进行,定价以最终的竞拍为准。在链上追踪方面,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优先使用司法资源,除非必要,不应将引入第三方的技术服务作为首选;即便是要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也应当将技术服务与司法处置权(或利益)进行分离,建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技术服务公司。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应当建立常态化机制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诞生十二年以来,满足一些人的隐私、货币信任和财富增值的需求,也因去中心化、匿名性、无国界的特点,对传统的资本管制和反洗钱合规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在强化虚拟货币相关的监管,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虚拟货币进行整治的国家。 但我们认为,虚拟货币已经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短期之内很难杜绝,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与治理,将是一个长期的行为,任重而道远。加之,短期内,虚拟货币被广泛用于勒索、贩毒、赌博、洗钱、恐怖、逃税、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交易活动,因此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行为。 对此,我们建议 1、制定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相关的专门文件,对处置方的条件、处置的流程和细节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2、设立全国性或地域性(省级)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平台,负责此类处置案件的招拍挂。 3、建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金来源和虚拟货币去向等,做到有据可查,建立诚信档案。 4、建议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变现资金,统一上缴中央财政,或者用于社会福利等事业,杜绝向地方财政进行财政返还。 5、建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程序,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让处置的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 丁飞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985/211),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理事和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外汇外贸和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刑事申诉与控告,数字资产投资者权益保护,擅长办理网络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辩护,组织领导传销类经济犯罪辩护,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区块链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等。 徐亮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211),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资深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犯罪、职务类犯罪的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和法律顾问业务等。 毛利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211),现为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资深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型数字经济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查看更多 —- 编译者/作者:丁飞鹏律师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的利益交换与合规探索
2021-11-30 丁飞鹏律师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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