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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区块链政策一览表

2019-12-12 财神看币 来源:区块链网络

作为区块链公有链的主要落地应用,目前各个主要国家基本认可加密资产的财产权,但所有国家都不承认加密资产具有等同于法币的地位。

目前统计的各国监管政策主要是针对加密货币制定。在八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明确表明支持加密货币的有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新加坡、韩国和中国香港;持反对态度的有俄罗斯。

中国香港

加密资产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视为虚拟资产,且取决于其确切特征,某些加密资产可作为股份、集体投资计划、储值支付工具或其他工具而加以监管。2017年12月11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指出,香港投资者提供比特币期货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构成监管条件,需要向SFC申请牌照。

2018年11月1日,香港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加密资产等虚拟资产投资发布新规。加密资产交易所成为被香港允许实行“沙盒”实验中的金融科技项目,可行性被验证后可发出正式牌照。

2019年3月28日,香港SFC发布《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声明中表示证券型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应受到监管,并且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应申请第1类牌照(证券交易),证券型代币应只发售给专业投资者。

2019年10月4日,香港SFC正式发布了针对加密资产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条例,与第9类牌照(资产管理)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在托管(Custody)部分针对加密资产的特点做出了额外要求。

美国

美国对加密资产持开放态度,认可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交易合法,不是法币。但加密资产监管复杂,涉及较多部门,暂无系统性框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国税局(IRS)、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都有相关法规。SEC认为某些加密资产属于证券,它的ICO需要注册并受法律监管;

CFTC负责监管比特币期货交易,其认为比特币期货属于大宗商品;

IRS出于税收考虑,将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资产认定为财产而非货币,并于2019年成立了专门团队,打击加密资产逃税;

FinCEN认为通证是货币,并且ICO受《银行保密法》约束。早在2017年3月,美国财政部和SEC就明确表示,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需要向FinCEN申请注册MSB(MoneyServices Business)牌照。2019年10月11日,原计划于10月31日主网上线的Telegram区块链项目TON(TelegramOpen Network)被美国SEC提起“紧急行动并获得临时限制令”。

美国SEC认为,Gram代币被定性为证券,Telegram应当按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要求,完成证券要约和销售的注册,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加拿大

2017年8月24日,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CSA下发工作人员通知:每一个ICO/ITO项目都是独一无二的,必须根据其自身特点来评估是否构成证券,CSA同样使用Howey测试进行评估。

如果符合有价证券定义,那么发行企业必须符合招股说明书要求或取得豁免。同时,完成ICO/ITO的企业可能以商业目的进行证券交易,这时还要求获得经销商登记或豁免经销商登记。

英国

英国认为机构投资人交易加密资产合法,职责不在于监督加密资产,而是加密资产衍生品。2017年9月12日,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认为ICO是高风险、投机性强的投资活动,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018年5月21日法定交易平台LMAX允许机构投资人进行相关交易。FCA计划在2018底前确定加密资产监管政策,FCA的监管职责不包括加密资产,仅限于加密资产衍生品如加密资产期货、加密资产差异合约和加密资产期权。

2019年1月,FCA发布《加密货币资产指南》文件,进一步明确监管对加密资产的态度。

在该文件中,FCA指出:

1)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型通证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无需经过银行;

2)证券型通证应该纳入监管;

3)除电子货币外的实用型通证不受监管。

俄罗斯

俄罗斯对于加密货币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加密货币是金融工具,不是货币,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目前正致力于构建一个ICO的监管框架。

通过将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合法化,可以实施执行AML(了解客户)/KYC(认识客户)的法规,监控所有交易和各方,并获得该资产类别的税收资本收益。

日本

日本ICO的主要监管机构是日本中央银行(BOJ)和金融厅(FSA)。作为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发源国,日本政府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发展非常重视,2016年11月,日本交易所集团(JPX)牵头成立区块链联盟,日本央行、金融厅、美林证券等均为该联盟成员。

2017年4月1日,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案》正式生效,部分加密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被正式认可。加密资产交换业务受到监管,要求对企业及其客户的资金或加密资产进行分开管理。

2017年7月1日,日本新版消费税正式生效,加密资产交易免除消费税。

2019年3月,日本通过虚拟货币相关修正案草案,将“虚拟货币”的更名为“加密资产”,并且加密资产交易所得税率最高达45%。

虽然ICO目前不在《支付服务修正法案》的监管范围内,但2018年12月日本金融厅(FSA)公开表示正在计划对ICO的监管。日本没有明确规定ICO具体细则,现行的比特币支付法律并不足以确定某些ICO活动的合法地位。

韩国

韩国是一个代币交易市场火爆的国家,有强化监管的趋势。2017年8月韩国认为加密资产交易合法,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交易工具或者电子保值品”,而不是法币。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将新设金融创新局,该部门将专注于为该国区块链和金融科技行业制定政策。

韩国2017年宣布首次代币发行(ICO)非法。然而2018年5月份,韩国政府的立法机构进而取消了这一禁令,并正式提议只要投资者保护措施到位,就允许ICO。

2018年7月韩国央行(BOK)表示,加密资产很可能被用作海外汇款等有限领域的支付手段。

新加坡

新加坡既降低加密资产市场准入门槛,又积极治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加密资产。2018年9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将代币分为应用型代币,支付型代币以及证券型代币:

1)MAS不打算监管应用型代币;

2)新加坡国税局(IRAS)于2019年7月发布草案,对支付型代币交易免征商品的服务税和增值税;

3)证券型代币适用于现有的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比特币出售和交付需缴税。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ServiceAct),对数字货币业务的监管进行了明确,该法案规定,数字货币交易所、OTC平台、钱包等属于支付型代币服务商,需要满足相关反洗钱规定,并申请相应牌照。

结语:

由于公有链的应用受众较广,代币的发行与交易可能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因素,因此,大部分国家的区块链政策只与公有链有关。对于联盟链而言,其主要是企业间的商业化应用,因此,在合规方面不存在较大的问题。尽管公有链在政策监管方面仍有诸多提升空间,但这也侧面印证了区块链公有链的创新性与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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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财神看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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