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与比特币相关的网络侵权纠纷案,经过网上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尽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角度,法院仍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可供未来相关领域司法实践的参考。 基本情况: 某商家(案外人)经营淘宝店铺,并将该店铺标注为FXBTC网站官方店铺。原告分两次向该店铺支付共计19920 元人民币。后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原告购买的比特币无法进行提现。原告遂以网站关停前未对其提示、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为由,将上海某科技公司(FXBTC实际运营者)及淘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就其2.675个比特币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仅凭商家的店铺描述不足以证明原告购买比特币的交易对象为本案被告之一上海某科技公司,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向商家支付的19920元人民币已经进入科技公司账户,且其已经因此持有该平台的比特币。同时,淘宝公司也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行为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均未构成侵权。 法院观点: 一、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一是《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尚无定论,但是民法总则中的认定也成为了在此案中影响法院认定的参考性因素之一;二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关于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这一问题,法律尚无明确定论,但亦未绝对否定。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二、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由于原告未能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 近年来,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从过往的案例来看,当事人主张存在于虚拟货币之上的“民事权益”是可能被法院认可的,但是由于政策限制虚拟货币的流通使用、币币互换以及进行其他的投资经营活动,因此,买卖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至于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交易行为性质是否最终能有定论,还需等待权威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 —- 编译者/作者:北京市蓝石律师事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杭州互联网法院:承认比特币法律地位
2020-03-09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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