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在上周保险资管产品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出炉的基础上,相关的三项配套规则——《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起草完毕,目前银保监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自保险资管产品新规正式发布后,市场对于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如何参与资本市场、如何精准对接实体经济,充满期待。这三项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标准,提高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三项配套规则关乎保险资管产品的未来投向,意义重大。我们将会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仔细研究,并根据最后出炉的正式文件要求进行内部架构调整,为下一步发力资管市场做足准备。”有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组合类产品可投哪些? 自然人参与产品投资范围有限定 从上周发布的保险资管产品新规来看,从产品定位和形式来看,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产品形式主要有三类: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其中,在这三类保险资管产品中,因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而格外受资本市场所关注,被视为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 那么,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下称组合类产品)具体可投哪些呢?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投资品种: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我们之前预判,面向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是趋同的。不过,现在这样规定,我们认为也是合理的。相对股票、基金等公开市场产品,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相对更复杂一些、需要穿透的层级更多,且自然人投资者缺乏尽调途径和真实信息获取资源。而且以往这类产品也都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确需要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一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分析说。 征求意见稿对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投资度也做了规定。比如,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 “集中投资度这点是最新提出来的要求。不过,相比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25%的比例划定还是合理的。”一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投资经理对记者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等。 债权计划投资项目 应符合宏观及产业政策规定 保险资管产品中的另外两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是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其中,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在具体的资金投向上,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投资项目为商业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此外,保险资管业较为关注的还有信用增级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融资主体信用评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除商业银行外,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债务金额的1.5倍。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资管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将债权投计划资金投资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通知规定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投资商业住宅项目等。 股权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涉及投资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应的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投资违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DF142)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 编译者/作者:上海证券报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具体怎么投?三个配套规则有明确规定
2020-04-01 上海证券报 来源:火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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