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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P如何实现有限的匿名性

2020-05-05 春风得意 来源:区块链网络

货币从自然物质货币发展为管制化的金属货币,进一步发展为金属本位制纸币,发展为纯国家信用货币;从具有物理载体的物理货币(现金)向电子数字货币(存款、wallet等)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不断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全面监控法规遵从性。

其中,由于现金的印刷和运营成本、效率低下、法规遵从性规制的漏洞等原因,it开发和法规遵从要求不断提高,世界各国正在努力推动货币数字化(现金化),资金收款更多地是通过清算机构而不是现金清算进行转移清算。这样货币总量中现金的比重继续下降,目前基本上低于5%,中国已降至4%以内。
但是由于兑现水平高,每张货币收据都会有清算机构的记录,个人私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可能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因此,有人认为,在货币设计中,应该寻找加强货币限制和保护个人私生活的均衡。
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在DCEP设计上采用了有限的匿名原则。尽可能地,数字货币支付信息在运营机构中非常有限,主要涉及钱包帐户名和收款金额,但是中央银行是完整和现实的。
这意味着运营机构的DCEP钱包只能是“影子账户”,这不仅是连接中央银行和DCEP所有者的渠道,而且还处理DCEP钱包的充电和使用扣除、收款收益、存款兑换等,无法知道其使用情况,尤其是交易方和交易本身的信息。DCEP所有者是中央银行的帐户,这是“实际帐户”,只要中央银行能够完全请求账户所有者的实名信息和交易信息,并将其用于防止洗钱等货币管制等,就是“实际帐户”。
这种DCEP收据发生时,相关信息必须同时发送接受付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和中央银行,付款钱包管理运营机构将扣除钱包馀额,增加对中央银行的应付帐款。收款钱包管理运营机关计划增加钱包馀额,增加对中央银行的应收帐款。运营机构可以每天汇总与中央银行的DCEP验证清算,中央银行将相应地调整运营机构的DCEP汇兑和DCEP所有者相关帐户记录。
因此,运营机构只能通过总公司DCEP钱包贷款掌握钱包金额的变化,不能了解交易对象,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掌握所有交易的完整情况。这样,中央银行传统上不会强迫金融机关或财政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开设账户,具体业务处理等,因此可能需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需要强调的是,中央银行DCEP帐户和运营机构DCEP钱包是现金帐户,只能处理收款,不能进行借入、透支、利息支付,因此DCEP不会影响货币政策。
还要指出,“DCEP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其信用高于银行存款货币、支付机构的钱包货币”的指责也是不恰当的。在金属本位制下,纸币是发行人发行的,随时可以无条件地向发行人兑换金属货币的债务凭证,因此说货币是发行人(中央银行)的债务不成问题。但是在信用货币体系中,货币是通过储备和贷款发放等间接融资来筹措的,对货币配置机构来说,货币不再是负债。部署机构不再承诺可以用发行的货币兑换任何东西,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说,债务的属性不再存在。从银行贷款等货币发行本身不是负债,而是银行的债券。
实际上,信用货币在国家主权范围内,以价值支撑可通过法律保护的可交易财富,以主权和法律保护其流通中使用的货币,因此也被称为“主权货币”或“法定货币”。信用货币的“信用”是指整体信用,不再是中央银行或财务本身的信用。说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或保障国税是不正确的。
有些人把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现金)称为“中央银行货币”,将银行贷款转换的存款称为“银行货币”,将支付机构的公事包里的钱称为“钱包货币”等,实际上这些名字也不正确。现金、存款、钱包等都不是货币本身,而是货币的表达——统一的法定货币。只是货币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存档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的负债在负债方面才会出现不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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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春风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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