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参加炒作的投资者较多,且现在的价格也被炒得很高,且近年价格一路走高;且由于其投机性大,价格波动较大,有参与投资者发了财,也有参与投资者亏了本,总之目前比特币的炒作与发展已偏离了正确的航向,跟当初的设计初衷相背离,而且离人们期待的目标可能是越来越远。 由此,人们应对比特币持客观理性态度,既不能把它奉为神明,当着发财的救命稻草,过度神化它,认为一币一幢别墅的馅饼会从天而降,事实上参与炒作是有很大风险的,也如同股市一样,赚钱的人毕竟只是少数;而且由于受少数的操纵,还有不少的投资陷阱,投资者一定要当心风险。 晶晶通过相关案件总结出以下两种有关非法集资中最为典型常见的套路,希望大家都够擦亮眼睛,谨防踏入这些陷阱。 案件一 张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和高某通过租赁场地招募员工,成立了一家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共向200多名投资人吸收资金500万元,约定利息62.68万元,实际仅支付利息6万余元,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也无力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等5人,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二 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向熟人亲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6963800元,后将资金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剩余5407600元未能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坚持理性投资,不轻易将钱借给他人,不轻易相信网络上各种金融投资产品,在不断提高自己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去防范这些集资诈骗。 —- 编译者/作者:晶晶_901113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满满的都是套路
2020-06-09 晶晶_901113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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