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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大陆内部信:吴忌寒违法取消詹克团10倍表决权

2020-08-11 星球日报 来源:火星财经
对开曼比特大陆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以下修改: 1)取消了 B 类股的 10 倍投票权。依照开曼比特大陆公司申请在香港上市时所披露的章程规定。而詹克团在201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这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8月11日,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全员内部信,向全体员工通报开曼层面的法律诉讼进展。

依照开曼比特大陆公司申请在香港上市时所披露的章程规定,开曼比特大陆实行 AB 股结构,詹克团持有 36.00%的 B 类股,拥有 59.60%的投票权;吴忌寒持有 20.25%的 B 类股,拥有 33.50%的投票权。

2019年11月,吴忌寒组织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取消了詹克团的10倍表决权,改为1股1票,而詹克团在201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这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内部信指出,今年7月28日至30日,针对此案,开曼法院就程序性事项进行了庭审,要求被告“在2020年8月28日下午4点前交换证据清单,并在同年的9月4日下午4点前交换证据文件”。

内部信透露,根据开曼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在到场股东中达到四分之三比例的投票。而吴忌寒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自行制作了一份股东决议,对开曼比特大陆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以下修改: 1)取消了 B 类股的 10 倍投票权,导致了詹克团的投票权由59.60%下降为 36.00% ;2)取消小股东召开 EGM(特别股东大会)的权利。

而且,吴忌寒、葛越晟、刘路遥董事会在詹克团未出场的情况下(持有36.00%的B类股,拥有59.60%的投票权)直接修改了公司章程,内部信称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此外,内部信指出,除召开程序的不合规之外,这场股东特别大会的通知书也存在多个不合规之处:

1:通知中指明“提议案为修改第四版章程”的股东大会,然而, 比特大陆在香港申请上市前使用的就已经是第五版章程,上市披露的则是第六版章程,法院也可以依此判定该股东会议无效。

2:通知中显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时间为 12:05am,这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时间。也许,这个时间可以被理解为凌晨 00:05,把如此重要且理论应参会人数众多的会议选择在凌晨召开,也会让法官更倾向于判断其行为的恶意。

内部信最后强调,开曼层面的诉讼法律事实清晰,比特大陆集团的股东纠纷将彻底终结,比特大陆也将全面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争取在最快的时间内实现 IPO。

本文来源:星球日报
原文标题:比特大陆内部信:吴忌寒违法取消詹克团10倍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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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星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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