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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30】币友的币被盗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 涉嫌传销的数字货币平台技术人员

2020-10-15 东方泓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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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友的币被盗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币友的币被盗了。




在币圈儿,币被盗,我们可能是屡见不鲜了。


2013年丝绸之路创始人Ross UIbricht被捕入狱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的一项罪名就是电脑黑客。


在8月份的时候,黑客还使用51%的算力攻击了ETC网络盗取了80.7万个ETC。


9月份闹得沸沸扬扬的库币被盗,币种还挺多的,有11,000个以太坊2,000万的usdt,还有1,100万刀的ampl……


9月25日的时候说是疑似来自某中国团队,从tomatos·finance盗取了1万DNA,史称西红柿盗币案。


再往前2019年币安被到7000个比特币


再往前大点的就是疑点重重的门头沟事件。


那些可能是被盗影响力比较大的,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也有币友,在钱包中下载个插件儿,钱包中的币就被盗了的事儿。


前年的时候还发生过我们007的战友,被人盗了3000多个EOS,不过那个时候EOS的单价还比较高,价值有40多万。


币被盗,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或者是周围,我相信007战友这个后来已经明确了,是谁盗走的。


国外的我们就先不说了,说说国内这些和我们相关的,如果我们的币被盗了,值不值得我们去报警?值不值得我们去费那个精力?那个人认为数额比较大的,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涉及到刑事犯罪呢?那数额多大的算大呢?具体又该如何判呢?


我想你读完文章后也会一惊,之前自己以为的都不对。


我们谁也不想自己的币被盗,可是这事确确实实在我们身边发生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是必须提前了解的。


自己不了解,币友问的时候,感觉自己傻乎乎的。


为此我也去查询了很多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得是和我们数字货币行业相关的,这方面能称得上专业的,我查询到的还不算多,还有,我们在币圈呆上两年觉得数字货币已经很普遍,但在有些人眼里,有些地方,甚至是有些具体的案件上还模棱两可,存在一些争议的。


这几天我在关注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关于币圈数字货币被盗,个人觉得他的观点算比较清晰的了。


对于数字货币被盗这件事情,他在视频中是这么说的:


关于使用植入木马或者窃取账号信息等方式,盗窃或者是非法占有他人数字货币,比如说比特币等主流币或者是非主流币,这种行为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从目前大量的司法判定来看,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者说获利达到了一定金额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基本上不存在争议。


存在争议的点是构成何种犯罪?比如说大部分的案件或者说一部分的法院或者是公安检察院,他们会把这些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比如说我植入木马,放到某一台机器上,然后别人使用比特币钱包的时候,他就把里面的相关信息全部盗取掉了,那这种行为就属于一种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


因为比特币在我国很早就被定性为虚拟商品,普通公民可以持有和私人交易数字货币,但不受金融体系的监管,虚拟的商品不是虚假商品,它也是一种虚拟的相关产品或者是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虚拟的商品具有实在的价值,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所以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是相关的具有共识主流数字货币,在我们郭嘉是可以交易的价值商品,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定性为盗窃罪,并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也有部分法院把这类案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个罪名他可能会和这个行为模式特别像,因为它是专门打击这一种,使用木马或者是黑客攻击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或相关的系统。


有的人说定性为这个罪,是不是因为法官不认为比特币或数字货币是商品,所以并没有定盗窃罪这个罪,并不是,这个罪也是有相关数额标准的,它的数额标准甚至比盗窃罪更高。


就是说他的获利金额必须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是造成的损失达到1万以上,才能够立案


盗窃罪的话往往是1000~3000元都是有可能立案的,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


也就是说这两个罪不论是哪个罪,都不会否定数字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一种价值


法官对于这两个罪的判断,往往是因为有律师辩护,或者是法官自己个人他对这种行为的理解


他认为这一种是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然后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他认为定这个罪更加恰当。


或者说有的法官认为,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盗窃行为,就定性为盗窃,这种的确存在一定的争议。


今后可能还会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做一个明确的规定。


但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这两种罪名都有可能构成。


当然更轻的犯罪是什么?如果从律师或者是辩护人的角度,那肯定是盗窃罪更重,因为盗窃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盗窃罪在有些地方盗窃价值在30万元以上,就可能判无期徒刑了。


而30万以上即便是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里面,他最高刑也就是7年


一个是无期徒刑,一个是7年,那当然是后面这个罪名更轻一点。


所以说这个里面存在一些讨论的价值,但是没有讨论价值的问题是什么?就是数字货币本身是否构成商品,是否具有商品价值。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太多讨论的空间。


还有一种就是说盗窃的,不是特别的主流,而是特别山寨的一种货币,或者是其他山寨的一些货币,那么这种会不会构成盗窃罪或者是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罪?这个问题的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即便是山寨币,他也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或者是在小范围幅度内,别人也是花费了成本来获得的。


你把他非法占有以后,就会对他人造成损失。


可能这个东西你偷到以后卖不出去,但是别人到手上的时候,已经获得了成本,你把它盗取掉了,就是盗窃了他人的财产。


从这个解释我们可以获得四点:

1、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存在争议。

2、是定性为盗窃罪还是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在当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律师的辩护和法官的个人判定。

3、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最高刑是7年。

4、盗取山寨币是否被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还存在争议。

你了解了吗?了解之后和了解之前是不是有很大的差别?对于我来说,差别最大的竟然是盗窃罪比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量刑要高。



【涉嫌传销的数字货币平台开发,技术人员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还想起了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大漠事件(李仁兵)的时候,他当时也开发了一个平台叫做XBTC,就是在这个平台上大家去购买bnb这个数字货币。


今年9月份的时候,大漠被宣判,罚3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可是有很多币友就议论,开发数字货币平台涉嫌传销?那技术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被判的人员中怎么不见那些技术人员呢?




这一点在曾杰律师的金融案件辩护中,他是这么说的:


数字货币类传销案中,所有的技术人员是不是都是无罪的或者都是有罪的,这个问题并不是一概而论的


比如说在一些数字货币传销类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仅仅是提供一些网站的模块化设计,他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数据存储,或者是会员系统的设计、打造,那这类人员你很难从他的客观行为上,推断他自己知道,他在为一个传销平台服务,他为其他的普通资讯类网站或者是公司网站,设计系统的时候也是设计这样的模块,比如说这一块是内容,那一块是图片,这里是后台图片上传的地方等等,他可能仅仅只会涉及到这种模块化的服务。


我们公司的网站就是模块化设计的,因为从开始有建网站的想法,到设计成熟投入使用,我全程都进行了参与,当然这个事情是很早期的事情了。


而像涉及到一些会员系统金字塔结构的,也许有可能是由另外一个技术团队来操作,那这个提供模块化的技术团队,一般来说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还有一种就是专门开发数字货币的团队,比如说它不论是基于以太坊的系统,还是基于比特币的系统,他开发了一款虚拟货币或者是数字货币,但是他们仅仅开发了这一款虚拟货币或者是数字货币,至于这个数字货币之后怎么卖怎么发行,怎么采取传销的方式进行发售,这个开发团队一概不知。


如果是这样子的话,这样的开发团队也是无罪的,因为他所提供的这种仅仅是一种中性服务,即便是他收了钱,即使是他收了大量的钱,你也很难从他的客观行为上来推断,他主观上知道是在为一个传销平台或者是传销团队服务,那这一类技术人员也应该是无罪的。


那说完了上面两种你就能分辨出是哪一类团队会为传销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而承担刑事责任,那就是为他提供相关传销的层级性返利的会员系统,比如说这种财务流程系统在电脑平台上的体现,还包括一个会员的金字塔系统,比如说a发展了b,b发展了c,这种链接或者是层级关系,这种也是需要相关的技术服务来支持的。


因为它的数据量是很大的,提供这种数据服务的技术团队就是最危险的,曾律师说,在大量的案件中,这类人员要不就是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帮助犯,要不就是定性为另外一个罪名叫做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这两个罪在这种案件中属于同种犯罪,就是你为相关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服务。



那从上面我们能够学到的是:

1、只提供模块化网站行为的,这类技术人员是无罪的。

2、只单纯的开发数字货币的,这类技术人员是无罪的。

3、提供相关传销的层级性返利的会员系统,这类技术人员是有罪的。


当时大漠跑路,他的xbtc平台后如就无法登录了,有些币友的币损失了,声称一定要把做这个网站的技术人员起诉,后来没有下文,估计那些币友,当时也可能分不清楚哪类技术人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后来有些币友搞清楚了,可能人家警方收集资料的时间期限已经过了。


哎……不懂法,连技术人员起诉谁都分不清楚啊。


所以在此告诫相关的码农、软件工程师或者是数据工程师,在自己平时接单,特别是接一些私单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背后的团队到底是在做什么的,一定要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如果是涉嫌这方面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定要主动拒绝!!!




【D卡仍在继续】

对于D卡这一块儿,有些人从未D过,可能感触没有那么深,有些人自己被D,或者是身边的币友被D,感触就会深一些。







报道也挺多的。















近期大家还是要格外的注意些。



另:三大所我都在用,OKEx交易所链接点蓝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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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东方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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