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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在国际贸易领域应用的法律问题

2020-12-02 CECBC 来源:区块链网络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作者: 王峰、戴梦皓、虞丰桢

数字货币的监管

目前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超主权类数字货币的合法性风险管控。各国对于超主权数字货币的认可度各有不同。

目前在中国,对于主权数字货币和超主权数字货币均存在一定的监管要求。对于主权数字货币,也即央行发行的DC/EP,我国持积极推动的态度。由于DC/EP由中国央行发行,是现有法定人民币的数字化,因此,只要技术层面能够足够保证安全,DC/EP并无合规或法定地位的障碍。

但是,对于超主权数字货币,尤其是比特币,我国持限制性发展的态度。2013年年底,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应当视为特定的 “虚拟商品”进行收藏或者资产投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的洗钱风险。

无论是央行数字货币或是区块链等虚拟货币,目前我国从司法和立法层面确认了产权保护措施。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强调,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美国法下,负责加密货币的监管没有单一的机构,也没有针对加密货币统一的监管规则。联邦层面的法规主要集中在反洗钱和制裁合规、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

美国财政部下设的两个机构-FinCEN和OFAC,直接负责监管加密货币。2014年,FinCEN发布的特定规则,根据美国反洗钱的监管规则,特定处理加密货币的业务可能会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应符合美国反洗钱要求。尤其是,负责管理或者交易加密货币的机构,需要去FinCEN进行注册,遵守美国《银行保密法》关于反洗钱相关规定。从FinCEN的执法要求来看,其监管范围不仅涉及美国企业,也包括在美国境内从事服务或交易的非美国企业。同样,从事icos的公司也需要在FinCEN处进行注册。OFAC已经发布了法令以阻止美国人参与委内瑞拉政府发行的加密货币Petro相关的交易,同时也对两个伊朗人使用比特币钱包的行为进行了制裁。

美国期货交易所CFTC认为比特币以及其他虚拟货币都是《美国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CFTC有权对虚拟货币进行反欺诈、反操纵执法。

美国证券交易所SEC对加密资产进行监管,尤其是对ICOs下发行通证进行监管。同时,SEC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对持有加密货币以及加密通证的投资账户进行监管。

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

如上文所说,智能合约的出现使得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不仅仅可以用来存储数据,而是可以通过在区块链上构建应用而在各种领域实现广泛的。但是,如何理解智能合约的法律定性是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

从本质上来说,智能合约是利用特定编程语言写在区块链里的程序,负责管理和执行合同的一段代码。智能合约与传统的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在传统的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依赖当事方进行,比如在国际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付款需要实际通过银行电汇或者信用证的方式去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但是,如果将国际买卖合同中付款的环节作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则当触发自动执行的条件之后(比如货物报关进境之后),则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付款的程序。

由于智能合约不具备传统合同法下完整合同的定义,比如合同的生效条件、救济方式、合同的解释,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认为智能合同本身不能构成完整合同或协议,而是一份合同或协议中负责履行或执行的程序。因此,如果一旦智能合同相关问题出现争议,我们还是应该回到传统的合同法领域,对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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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CE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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