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币族移动版

玩币族首页 > 行情分析 >

比特币世界的市场及其问题:法律制约及其突破路径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于服务市场的配套,从分类市场角度看,一个独立的交易的实现,可能由n个服务交易的支撑。就数字货币市场而言,最简单的交易平台的交易实现,就有交易平台服务、行情和资讯信息服务、钱包服务、账户服务等多种服务交易的配套,而高端服务交易可能存在于数据深度分析、交易标准化评估等领域,针对的是投资和投资产品开发、技术研发等需求,这或许就是数字货币的所谓“第三方”市场,它是产业链上的中间性的“分叉”环节,同时也构成了产业链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一个产业系统的成熟度,往往仅从分类市场细分度、配套服务的分工结构便可衡量,比特币市场不以排斥产业分工为特殊性。十九世纪古典经济学鼻祖之一的大卫•李嘉图就从专业分工角度天才论证了比较利益和自由贸易理论,实际上也奠定了分工发展之下的自由市场的理论基础,至今我们关于市场细分和第三方服务市场的观点,仍然可以以专业分工理论为依据。

  我们注意到的是,在比特币市场中,美国、欧洲地区率先开启了数字货币数据采集和分析的专业分工,少数已投入商业性服务应用,但在中国,这一领域几乎仍然是空白,如同数字货币应用领域的服务分工一样,Bitpay最典型地代表了比特币支付服务渠道行业的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体系的比特币市场,欧美显示出在细分市场的发展,已远远领先于中国的市场成熟度。但同时必须要指出的是,那种细分的“第三方”市场的发展,仍然是十分初级的,相对于传统市场形态,这种初级程度的确认,至少有以下几个理由:

  比特币市场初级形态的三个视角:法律瓶颈是关键

  首先是比特币市场,或者进而推演至整个数字货币市场,远远没有达到相对稳定的自我循环的产业程度,也就是说,有关比特币的任何一个交易,它所依托的支撑和服务性交易仍然十分不充分,专业分工的细分程度仍然处于粗放阶段。一般交易者和大宗投资交易者,对此感受有所不同,风险投资的投资交易为此所承担的风险可能增加。从现象来说,一个比特币交易者在交易之前,它能否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基础教育、渠道服务,以及这些服务能否有充分的基于市场考虑的选择,一个交易行为的评判有否充分论据的标准,所有这些最表象化的市场内容,是最简单的市场专业化标准,显然,目前的比特币市场,即便在欧美也是远未达到的,最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比特币及整个数字货币规模还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滋生这些基于分工需求的庞大利益体,如此,分工服务也不能支撑起促使比特币整体发展和利益增生的功效,整个比特币产业链没有形成基于产业链循环的“自存在”;

  其次,比特币市场仍然外生于传统产业市场,即比特币市场与传统产业市场的关系处在互为外在的状态,彼此之间没有形成必然的相互影响。比特币原教旨主义者声称“颠覆”传统货币主权的说法,依然是空中楼阁,作为货币的比特币乃至数字货币与传统市场的链接,处在完全外在化阶段,就货币属性来说,它对整个货币体系的影响几乎还不具备内生性。通俗来讲,一种支付工具的内生性,就是指货币当局的货币调控政策对此不起作用,或者说这种支付工具的存在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它至少在规模上与法币之间有替代性,或者说有“挤出”效应。我们从Bitpay的服务业务收入和Oversork的比特币支付规模看,比特币的应用支付量只能说是与去年相比,有了明显的进展,即便从Oversork这样一个电商企业的业务量看,我们预期它今年的比特币业务量大概会达到400万美元左右,那也只是它一个微不足道的零头,尽管这些企业有着自己长远和现实的战略考虑,但无可否认的是,比特币及数字货币的应用仍然规模很小,支付应用还没有撑起支付行为的需求;

  第三,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是现有法律框架的制约。比特币业界很多人注重政府的监管政策,中国业界尤其如此。殊不知严格意义上的“政策”含义就是法律,美国的所谓“政策”只是在法律约束下的很小范围内才存在,最近被业界关注的纽约监管政策,实际上是纽约州酝酿的一个专项法律。在中国这个问题有很大的不同,行政当局在不经过立法部门的情况下有权制定行业性法规,但即便如此,在基本的法律属性定位问题上,行政部门无权、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无意替人大越俎代庖。前不久业界有文章提及比特币投资者如何进行法律保护问题,实际上我们必须要看到的是,在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对数字资产的法律定性至今没有完成,中国现有所有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对财产权益定性的法律,都不涵盖数字资产,只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法律有部分涉及,但也只是对其所指的特定权益。中国数字资产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几个判例,被最高法院以法院文件的形式转发各地,间接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临时依据。曾经有人呼吁人大尽快讨论立法的“虚拟财产法”,恐怕连立案的议事日程都没有排入。因此,从法律基本面上看,央行曾经警告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不纯粹是警告,而同样,业界欢呼央行承认比特币是特殊商品的说法,恐怕也难以成立,因为央行根本无权给比特币进行法律定性。不久前比特儿数字货币被盗案引出的法律问题更为实际,如果盗窃者在境外所在地区,根本没有对比特币资产属性的法律认定,恐怕连盗窃罪都无法被确认,更不用说是追赃判罪了。自然,一个成熟市场的法律规制的空白是不可想象的,法律问题已经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困扰数字货币界的重要因素。

  我们可以注意到,上述三个因素当中,前两个是动态现象,后一个是现实制约。那么我们假设,如果法律制约始终存在,数字货币难道就没法发展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突破法律制约的DAC路径

  首先我们指出,没有法律保护和有法律存在并限制数字货币,都构成法律制约,但这两者有很大区别。世界上大部分地区是像中国这样完全没有或基本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欧美澳正在酝酿或已有部分相关法律出台。只要有针对性法律存在,不管它是限制还是鼓励,也不管它是在征税还是免税,它都意味着数字货币实现了一个基本层面上的与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契合,是无序走向有序的标志。要知道所有的行政当局本意都不喜欢数字货币,这是不言而喻的,对数字货币的立法或监管政策的出台,某种程度上都是被动的,相应地,当数字货币产业发展到足够规模的时候,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也是必然的,只是这些法律和政策对数字货币是否“友善”,这要看数字货币市场是否对政府足够“友善”,简而言之,政府能从数字货币的发展当中权衡其挑战和带来的经济生活的进步,权衡利弊得失,这本身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比特币及数字货币市场将会面临有法律的规制格局,是必然事件,除非比特币自生自灭,用不着官方再费脑子了。可另一方面,有法律和没法律相比,只是换了个形式的和程度不同的法律制约,比特币突破法律制约因素的真正路径,恐怕还是要回到比特币自身去寻找。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比特币原教旨主义者为比特币的理念所陶醉,工程师们也越来越多地发现了比特币理念的应用领域,但比特币的核心价值利用却被非法交易抢了先,DAC价值观的真实实践还仅限于比特币本身。原本,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技术上,比特币为一个真实可控的社会“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通过技术架构设置,在一个特定领域,或者特定社区,形成由技术保障的契约性条款,并使之成为这些特定领域或特定社区的不可逆的“宪章”,是完全有可能的,比特币的实践难道不是基于这些理念吗 自然,技术本身的发展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技术的路径不主要基于偶然性的。当比特币理念的实践技术,能达成契约“硬约束”的情况下,一个自组织的强制性规制便会形成。那个时候政府只要审核架构上的强制契约,而根本不变管制市场及运行本身,真正含义上的法律制约就会被突破。一个简单的现象角度,当法律和政府行政当局对比特币限制,或者说比特币市场显露出种种明显的弊端的时候,世界各地都没有显示出数字货币行业性自我管理、尤其是基于DAC理念和比特币技术的自我规范的变化迹象,即便是比特币基金会这样的跨国组织,在传统市场形式下的比特币利益面前,更多表现出来的依然是短视和孱弱。实际上在比特币收到传统力量挤压的情况下,它的行业性组织最有可能实现通过技术契约的方式达成自我管理的目标。什么意思 我们来看看比特币技术界头疼不已的“51%攻击”问题。

  “51%攻击”可能就是个DAC实践

  笔者在拙著《无主货币》当中提出,51%攻击可能不是一个技术败笔,它就是一个DAC理念的一个十分具体的实践设置。它客观上是防止算力过度集中的一个堤坝(当然原意可能是防止筹码过度集中),最可能接近51%算力的,也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最不愿意看到51%攻击的存在,这个道理很简单,一旦51%攻击变成事实,比特币也就奔溃了,如此客观上反过来成为一种硬性约束。关键是这种约束寓于一个基础架构当中,通过正常的市场关系实现,进而成为一种“硬约束”的契约、客观上人人必须得遵守的自我管理条款,那就是谁也别想过度集中算力。我们注意到的还不仅仅是这些,至少在这一条款上,它比传统立法机构的反垄断法更有效率,没有任何司法成本。

  回过头来看看数字货币界曾经为“51%攻击”所做的事情,他们克服51%攻击的技术弊端的努力,实际上可能是在做反比特币的事情。这一切都源自于人们对市场理解的不透彻,或者根本还对比特币本身一知半解,尽管他们可能技术高超。

  也就是说,当类似这样的“硬约束”契约普遍存在的时候,理论上比特币市场对传统法律规制的依赖度将会变得很低,一个有实际意义的社会自组织可能由此诞生,它本身不是反法律的,只是大幅降低了法律的意义。

知识: 比特币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