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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央行官方解读

2014-11-27 不详 来源:比特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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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出版社近日出版了由央行编写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解读》一书,其中包含央行发布对2013年11月5日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正式解读。在 @洋洋访谈 发布此文扫描件后,比特时代的小伙伴们携手,把此文手打了出来。

  在此感谢 @洋洋访谈提供此文的图片版,以及时代众多小伙伴们的共同携手。

  以下为此解读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解读

  2009 年以来,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一)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是由用户使用计算机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俗称“挖矿”)解决一项复杂数字问题后产生的虚拟商品。与普通商品在网络上交易必须依赖特定机构进行簿记不同,比特币使用整个互联网络中的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所有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技术来确保整个环节的安全性,保证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使用,并只能使用一次,不能多重交易。因此,比特币也被人称为是一种所谓“加密电子货币”。采用制造比特币类似的原理,许多人还设计了许多被称为“币”的其他虚拟商品,如莱特币、狗币、夸克币、暗黑币等,总数有几十种之多。

  比特币的概念和算法由一名化名为“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2008年提出,初期只在一些程序员中流行,价值不高。2010年以后,在许多爱好者的推动下,比特币市场迅速发展,用户数量不断增加,其价格也开始迅速上涨并剧烈波动,每比特币价格从2010年4月25日首次公开交易时的0.03美元最高上涨到2013年11月30日的1233美元。目前,我国主要比特币交易网站的平均价格约在3700元人民币,即600美元左右。随着比特币价格的提高以及用户数量的增加,国内外一些网络商户,甚至实体商户已经开始接受比特币,但是,从实际交易情况看,交易量十分有限,仍是以概念炒作为主。

  比特币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去中心化,既没有集中发行方,转移也不需要依赖集中的登记机构,任何互联网用户使用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参与制造和使用比特币;二是总量有限,根据其特殊的程序算法,理论上比特币的产生数量是2100万个,且产生速度将逐渐减慢——起初为约每10分钟产生50个,当总量达到1050万个(2100万个的50%)时,减半为每10分钟25个,总量达到1575万个(新产出525万个,即1050万个的50%)时,产生速度再次减半,以此类推,并于2140年达到极限;三是不受地理区域的限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世界流通;四是匿名性,在“挖矿”、持有和交易过程中,用户均可以不使用实名,仅使用一串由英文字符和数字组成的33位数字代码,即比特币地址就可代表其拥有者身份,使用比特币地址与该比特币地址对应的私钥就可以完成全部交易,他人无法辨认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虽然比特币的转移可以在用户之间“点对点”的进行,但是,仅仅在用户之间的买卖在交易撮合和交易安全保障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一些国家出现了专门从事比特币交易的互联网网站,如已经破产的著名比特币交易网站 Mt.gox,以及 Bitstamp、比特币中国、火币网、OKcoin等。比特币交易网站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比特币的交易规模和影响力,吸引了许多社会公众进行比特币的买卖和投机活动。

  (二)比特币存在的问题

  从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这一属性看,其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较高的投机风险。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较高的洗钱风险。由于比特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其资金流向难以检测,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利用比特币进行的毒品、枪支交易等犯罪活动,相关案件已经被查处。同时,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现状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涉嫌非法经营;一些网站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发生黑客攻击或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等事件。

  (三)出台《通知》的主要考虑

  从目前的形势看,由于比特币等的总量较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交易和投资活动,只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就可以避免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带来的风险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同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价格波动与实体经济缺乏关联,实体经济交易以比特币计价、支付的范围极为有限。也可以通过加强防控避免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以对实体经济构成冲击。但是,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存在较高的投机风险、洗钱风险,以及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其现实风险仍值得关注。

  2011年我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网站——比特币中国出现以来,在短短的几年中我国已经出现了数十种类似虚拟商品,设立了十余家大大小小的比特币及莱特币等其他类似虚拟商品的交易网站,高峰时期的日比特币交易量占世界比特币交易量的一半以上。在这些交易网站借助“网络货币”、“未来趋势”、“数字黄金”等概念进行炒作和推动下,比特币及其他类似虚拟商品的交易开始从单纯的买卖转变为采取“融资融币”、杠杆交易等交易方式的高风险投机活动,对比特币还缺乏足够了解普通民众大量参与,出于跟风或者投机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币,损失较大。如果不加以限制,不仅将影响人民币作为我国主权货币的严肃性,也将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有以下五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

  比特币诞生以来,一直以“货币”的称谓进行推广和营销,其是否属于货币,一直被热烈讨论。有观点认为,随着比特币交易的发展,比特币已经具备了一些货币的特征,可以将其认定为货币。但是,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货币应当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具有法偿性、可用来支付一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所有债务和商品劳务的、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一般等价物。

  对比比特币的主要特点,我们不难发现,它虽然名称中包含了“币”字,但由于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货币。从货币的三大职能看,比特币仅在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在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严重阻碍了其作为价值尺度和储值手段的职能,导致比特币更多沦为投机品,与完善的货币职能相去甚远。所以说,比特币应当属于一种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使用比特币的“付款”行为更接近于“以物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不仅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也不能以“货币”的名义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严格意义上说,以比特币为商品或服务定价的行为,均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与一些网站热衷于炒作所谓比特币正逐渐获得各国认同相反,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国家正式承认比特币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各国监管部门在关注比特币的同时,纷纷提示其潜在的洗钱风险和交易安全风险。

  欧洲央行在2012年发布的《虚拟货币架构》研究报告中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与特定经济体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直接联系;2013年12月,欧洲银行监管局就购买、持有或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发布提示,认为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非经中央银行发行或担保、可作为支付手段的电子钱币,其用户的权益面临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电子账户易被黑客破解、无法享受欧盟消费法律项下的退款权和提示期间保护。价值波动剧烈、容易被洗钱等刑事犯罪所利用以及可能招致税负等风险。在欧洲银行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后,法国、荷兰、德国、丹麦、葡萄牙、塞浦路斯等欧洲国家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也相继发表声明,认同比特币不具备真正的货币属性。提示交易方应当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风险。法国央行强调,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属于支付服务,应当通过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批准成立的支付机构进行,以确保相关交易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德国金融消管局则根据德国银行业法案将比特币定义为记账单位形式的金融工具,不是法定记账货币,并认为比特币的商业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在美国,2013年3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出台了一份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法规在个人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中的应用》。该指引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典型的虚拟货币,不具备实际货币的全部属性和法定货币地位;2014年年初,美国联邦税务局发布通告称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属于财产而不是货币,比特币的“挖矿”、买卖和使用行为均应适用相关税务规则,进行纳税申报。

  2014年2月,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发表声明称,俄罗斯执法部门和央行正联合采取措施“阻止俄斯货币流通领域中的非法行为,并防止因‘加密电子货币’的使用导致俄罗斯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并认为俄罗斯现行法律禁止引入卢布以外的货币单位或者发行货币替代品,比特币属于货币替代品,公民和企业法人不能使用。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央行在最近的声明中,也同样持这种观点。

  在亚洲地区,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都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二)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大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

  第一,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该规定是《通知》第一项关于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也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自然延伸。

  第二,不得直接从事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人保险责任范围、接受比特币或以比持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和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第三,不得为比特币的交易提供支持,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

  在《通知》下发后,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积极落实相关规定,停止了为比特币交易网点提供服务,但是,许多比特币交易网点仍通过违法使用个人账户作为充值和提现账户、使用充值码等方式变相规避《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用户的资金风险。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纷纷发表声明,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该银行的账户或支付机构的服务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资金充值及提现、购买及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该银行的账户或支付机构的服务划转相关交易资金。这些声明,不仅在于表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认真落实《通知》规定的态度,更成为了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为有效落实《通知》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明确从事比特币相关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必须进行ICP备案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这种备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ICP备案,主要备案主办单位和网点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以及已经取得的主管部门的批文等内容。负责备案的单位是互联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ICP备案是我国所有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网站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一个互联网网站合法成立的基本条件。因此,《通告》规定。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因此,电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关闭未进行ICP备案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比特币互联网网站。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ICP备案虽然是互联网合法存在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进行了ICP备案的互联网网站就能合法经营所有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也就是说,ICP备案只是互联网网站合法经营的前提之一,如果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网站从事了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业务,则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这种规定对于比特币交易网站同样适用。《通知》只是明确了开办此类网站的最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满足该条件的比特币交易网站就是合法的,其合法性还必须依法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四) 明确相关主体的反洗钱义务

  比特币所具有的较高洗钱风险是各国反洗钱部门和相关国际组织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也对比特币的洗钱风险十分关注,《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不同,规定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这里所说的“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货币”,指的是其他类似比特币的所谓“加密电子货币”,包括莱特币、狗币等。

  第二,对比特币交易网站的要求。《通知》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承担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配合反洗钱调查三项反洗钱义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既要求比特币交易网站做到识别所有注册用户的身份,使用户注册名称与用户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一一对应。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即要求比特币交易网在全面了解用户状况的前提下,对所有比特币和其他类似虚拟商品的交易进行认真分析和研判,发现某项交易涉嫌洗钱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交易的发生时间、参与者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交易金额等交易要素。配合反洗钱调查,即人民银行认为某项可疑交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要求比特币交易网站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交易记录等信息,比特币交易网站应当予以配合。同时,作为所有社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比特币交易网站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对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要求。《通知》在反洗钱方面主要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承担报告可疑交易、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同时,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线索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明确要求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比特币和其他各种所谓“加密电子货币”,之所以能够被冠以“网络货

  币”、“未来货币”等进行推广、营销和炒作,甚至造成了一种“取代传统货币”的假象,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公众仍缺乏对基本的货币知识的了解、对何谓“货币”、“法定货币”、“虚拟货币”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容易被误导。目前,我国社会公众还未建立起投资风险意识,不能有效、充分地识别和判断投资风险,容易基于从众的心理参与与其投资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高风险投机活动。因此,《通知》要求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三、《通知》的主要成效

  《通知》是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中第一份对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的性质进行界定,并提出较为系统的风险防控措施的法律文件。《通知》发布后,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观点也得到了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目前,在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通知》起到了预期的警示效果,社会公众普遍对比特币等各种虚拟货币的性质有了正确的理解,对这些投机活动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也有了充分的认识,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相关部门做好比特币风险的防控工作,并基于自身职责,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进一步加强对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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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btc38.com/btc/altgeneral/5042.html

编译者/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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