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港媒The Standard报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SFC)负责执法部门的执行董事魏建新表示,SFC正关注加密货币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交易和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这已不是SFC第一次对ICO等行为表示“关注”了。比如,早在2018年6月27日,SFC就在年度报告中称其会对加密货币和ICO进行“密切关注”。SFC认为,区块链技术“伴随着风险”,因此会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干预”。 众所周知,香港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奉行“法不禁止皆可为”。面对区块链这个新兴行业,香港的监管机构SFC也是在逐步探索,逐渐出台一些相对明确的监管措施,同时,向公众提醒甚至警告加密货币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中国内地财经评论人肖磊认为,未来香港市场的监管态度可能会越来越严: “香港虽然对金融创新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如果发现很难做到有效监管,存在较大的行业信息壁垒的时候,会显得比较保守。” 本文将从监管法规层面出发,解读香港监管机构在ICO、交易所及衍生品交易、STO、沙盒等监管方式和态势。谨慎又开放的监管态度,高昂的合规成本,香港是加密世界的“避难圣地”吗? 区块链“大逃港” 虽然香港一直是国际金融中心,但香港之所以引起中国内地区块链行业的广泛注意,还要从2017年的8月底9月初说起。 2017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2017年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金融办(局),发布了《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而载入中国区块链史册的一天,则是2017年9月4日,包括央行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将ICO明确定义为非法集资,严令禁止,导致币价暴跌,比特币中国、云币网等当时规模较大的加密货币平台关停。 一夜之间,区块链项目开始集体筹划“出海”。 次日,9月5日,香港SFC在官网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但是与内地监管的态度不同,SFC表示,“虽然在一般ICO中发售的数字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的特点”,但根据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其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 SFC这种明确的“并非一刀切”的态度,使得内地许多加密货币领域的企业纷纷迁至香港寻找“避难所”。比如,币安(Binance)就在香港开设了办公室;甚至还有不少交易所直接将总部迁至香港。据《财经》报道,2017年底,在安杰律师事务所香港联盟所Hauzen的所有业务中,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中国公司出海业务变多,约占到总业务的50%。 未“一刀切”下的严监管 香港,作为大陆企业出海第一站以及海外企业进入大陆的枢纽,完全有机会利用其自身的地理、政策、金融资源等优势,成为国际重要区块链中心之一。而在这些影响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便是香港对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行业的监管政策。 香港监管机构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监管策略,但同样也在逐渐严格。如在上述9月5日声明中,SFC表示,如果ICO发行代币被定义为证券,则需要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监管。 具体什么是“证券”呢?SFC也在声明中给予了解释:(1)可代表一家公司的“股份”;(2)可用来作“债权证”;(3)可用于获取“集体投资计划”收益。并且,如果属于“证券”类的ICO项目参与者中有香港公众,那么,不管这个项目方是否在香港,他们都要接受香港SFC的监管,即,必须获SFC发牌或向SFC注册。 “如果涉及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CIS)等,香港证监会将会以现行监管手段作出处理”。SFC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 香港监管部门的确严格执法。2018年2月份,SFC向7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了警告信,"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并且,SFC还致函了7个ICO发行人,这些发行人大多已确认遵从监管制度,或已即时停止向香港投资者发售代币。 2018年3月份,SFC还直接叫停了一家加密公司Black Cell Technology的ICO活动,因为此次ICO活动为未经注册的集体投资计划(CIS),属于“证券”监管范畴。并且,SFC要求Black Cell公司退还已认购代币的香港投资者的资金。 加密货币衍生品服务需申请证券牌照 2017年12月11日,香港SFC发布《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通函提示到,“香港投资者可通过中介人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但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就构成受监管服务,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于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具体而言: (1)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比特币期货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机构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 (2)推广投资于比特币期货的基金通常会构成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 (3)管理(2)中基金可能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 (4)就比特币期货提供意见服务亦可能构成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同时,SFC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也表示:“未有向证监会申领相关牌照而为香港投资者传递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机构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 编译者/作者:不详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一文读懂香港数字货币监管之路
2019-07-10 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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