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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公开课| 视频 18 国际区块链监管的发展

2019-10-12 Zoe Lee 来源:区块链网络

本期讲师:

胡继晔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MBA 中心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要点课代表已经总结,赶紧拿小本本记下吧。


一、FSB

2017年6月27日,提出《值得监管当局关注的金融科技问题》。

2018年10月10日,提出《加密数字资产影响未来金融稳定的潜在机制》。

2019年4月5日,发布《加密资产监管机构名录》。

二、美国

2017年7月25日, 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必须注册,除非有效豁免。

2018年,SEC发布《投资者公告:首次代币发行》,表示代币可能是证券。

SEC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数字货币采取措施的联合声明》,不论是以数字货币、代币还是其他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穿透分析。

2018年8月13日,涉及“汇款”的所有服务都必须遵守AML和KYC标准,覆盖了法币和加密货币。

2018年10月,对“虚拟资产”进行定义:可数字化交易或转移、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现,包括作为交换媒介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现,记账单位或价值存储。虚拟资产不同于法定货币。

2019年4月3日, SEC发布《数字资产的“投资分析框架”》,数字加密资产如何通过豪威(Howey)测试从而适用于联邦证券法律。

SEC认为,Howey测试分析的重点不仅在于数字资产本身的形式和相关条款,还在于数字资产的环境以及提供、出售或转售的方式(其中包括二级市场销售)因此,从事销售、转售或分销任何数字资产的发行人和其他个人、实体将需要分析相关交易,以确定联邦证券法是否适用。

三、欧盟

2016年6月2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分布式账簿技术应用评估》报告,讨论在证券市场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能性;

欧盟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本质而不是技术形式实施监管。对属于金融领域的业务活动实施“穿透定性”。

四、日本

2016年5.月25日,日本国会通过《资金结算法》修正案,正式承认虚拟货币为合法支付手段并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体系之内,从而成为第一个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的国家;

2017年3月,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

2017年4月,修订《支付服务法案》,将数字货币涉及的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

日本除比特币的应用,在行业应用领域也颇多案例,如房产存证、身份认证、供应链金融、清算结算等,已形成了政府、金融机构、上市企业和传统企业在法律层面、监管层面、基础设施层面、应用层面等的All In,并通过不到一年时间成为了全球区块链领域的最高节点。

五、新加坡

2017年8月1日,MAS发布《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数字代币的监管立场》,表示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9章规定的产品,数字代币在新加坡的发行将受到MAS的监管。

2017年10月2日,MAS表示制定一个新的支付服务监管框架来应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同时,虚拟货币若超越其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的身份,演变为代表资产所有权等利益的“第二代”代币,类似于股票或债券凭证。

六、中国香港

香港证监会于2017年9月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表示虽然一般ICO发行或销售的数码代币被视为“虚拟商品”,但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特征,则需接受香港证券法规监管。

文章作者: Zoe Lee / 责任编辑:李雯我要纠错 声明:本文系金色财经原创稿件,版权属金色财经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下载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金色财经",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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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Zo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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