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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CBDC是央行数字货币的第三种类型吗?

2019-12-20 vividair 来源:区块链网络

最近一周,境外有关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研究报告、消息纷至沓来: 日期 标题 作者 12月10日 CBDC,议论纷纭(CBDC – in a whirlpool of discussion 立陶宛央行 12月12日 央行数字货币四问四答(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4 Questions and Answers)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2月13日 央行数字货币现状(The current landscape of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布鲁金斯学会 12月13日 瑞典央对电子克朗进行测试开发(Riksbank develops an e-krona in a test environment) 瑞典央行 12月17日 探索数字现金匿名性(Exploring anonymity in digital cash) 欧洲中央银行 布鲁金斯学会的文章不过是CBDC近期各路观点的综述。IMF的“四问四答”也没有多少新意,主要是表态,准备通过三种方式支持各国对于CBDC的探索:报告有关CBDC策略的讨论情况,召集相关各方讨论方案,以及帮助各国制定CBDC方面的政策,其中提到一个概念:综合型CBDC(synthetic CBDC)。

立陶宛央行报告中也对综合型CBDC这一概念有所论述:

“综合型CBDC不属于批发和零售CBDC的范畴,实际上是指由私人银行或支付机构发行假设有准备金支持的账户或代币,得到中央银行充足无限的银行准备金供应。”

和零售、批发两种类型的CBDC相比,综合CBDC是什么?

这个概念是IMF两位研究人员Tobias?Adrian Tommaso和Mancini-Griffoli在2019年7月发表的一篇报告中提出的:数字货币的兴起(The rise of digital money)。

他们认为:如果央行直接发行数字货币,会将自身置于不利处境: “(如果)中央银行是主要的CBDC运营者,要负责以下许多步骤:执行客户尽职调查、提供或审查钱包、开发、选择基础技术、提供结算平台、管理客户数据、监控交易、处理客户请求、投诉和问题等。每一项措施都会增加故障和网络攻击的风险,带来巨大的成本,并使央行的声誉面临风险。” 他们提出在CBDC的解决方案中,最好采取公私合伙的方式(one approach established in a?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由央行向CBDC投放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后者100%交纳储备金,购买CBDC,并在监管下承担其他功能。这种类型的CBDC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可以分别保持中央银行在提供信任和效率方面的优势,以及私营部门在创新和与客户互动方面的优势。

2017年初,当时的联储委成员、今天的联储委主席杰罗姆·鲍威尔在一次关于区块链讨论的会议上就表达过类似的想法: “央行在积极考虑发行数字货币的同时,也需要全盘审慎斟酌支付系统和其他政策问题,……还应该考虑私营部门是否也能大体满足同样的需要。……(私营部门)在争取零售客户方面更有竞争性。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会与这些富有创新的私营部门产品竞争,从长期看会抑制创新。” (2017年3月3日在耶鲁法学院举行的“区块链:金融与资本市场的未来”会议上的讲话) 从上述内容看,综合型CBDC不是与零售、批发型CBDC并列的第三种CBDC类型,而是主要用于零售型CBDC发行、运营的模式,选择这种模式是为了避免央行在承担监管工作的同时,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还要负担过重的业务运营压力,同时也能充分利用私营机构的运营资源、创新精神和获客能力。

最近IBM的一篇报告中也提到这种模式,称之为公私合作。他们所调查的23家央行中,64%认为私营机构的中介作用对于保证CBDC的成功发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向央行购买CBDC,通过互联网平台投放给需要的消费者,同时也提供钱包服务,承担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客户数据、监控交易、处理客户投诉等。(IBM & OMFIF, 零售型CBDC,下一个支付前沿)

人民银行范一飞副行长(2016)指出,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可以有两种模式选择:一是由中央银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二是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这分别对应的就是单层运营和双层运营。从目前公布的资料看,中国的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模式,即由央行向指定的数家机构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再由这些指定机构分别面向其客户或是社会公众发行数字货币。这种双层模式就是一种公私合作发行CBDC的做法。

选择双层运营,有助于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减少央行运营管理压力和商业化倾向,利用商业机构现有资源,分散化解风险,避免金融脱媒。

不过,有些小型、美元化岛国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CBDC应当由央行直接发行,私营部门的中介作用不是必需的。而认为应当吸纳私营部门充当CBDC运营中介的国家,也认为有必须建立新的监管框架对参与的机构加强管理。

看来,CBDC的模式如何选择,没有现成的榜样可以仿效,一切视各国或地区的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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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vivid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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