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P2P都是集资诈骗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问题,有以下8点考量因素: (这8类行为事实在认定非法集资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时较为常见) 明知无归还能力仍骗取 未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将集资款用于维持平台(且平台本身设立非法) 将集资款用于借新还旧 将集资款用于从事违法活动 将集资款用于高息放贷 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还债 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我们现在来分析一下P2P,假使有真实借款人的情况下,发生了逾期如何操作。是自有资金先垫付,还是重新发标,吸收新的资金。如果自有资金不能完全覆盖坏账的时候,是主动爆料还是隐瞒事情真相继续吸收资金来填窟窿。 如果纯自融的平台根本就没有借款人吸收资金就是自己使用。 可以据此标准来验证一下现实中的P2P,你会发觉都是明知道已经没有了还款的能力,还在继续发标吸收资金,这样的不是诈骗是什么! —- 编译者/作者:投资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所有的P2P都是集资诈骗
2020-01-20 投资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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