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时代的到来,这一新的技术正在细致而微地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为区块链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遇。但是由于从法律上而言,关于区块链的特殊性规定尚未可及技术本身的发展速度,这导致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章可循,甚至在故意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最终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鉴于此,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集中对区块链产业有可能涉及到的几个重要罪名进行提示,以供企业参考,严防越界。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法规阐释 本条所指的公众存款,是不特定群体的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集资诈骗罪 1. 法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法规阐释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洗钱罪 1. 法律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法规阐释 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具体涉及行为人将个人的资金账户提供给非法收益持有人,使该笔非法收益以行为人的名义持有,从而增加追查非法收益持有人资金状况的难度;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票据、证券的,是指协助犯罪人处理其通过犯罪所得的动产和不动产,这里除了购买这些动产和不动产的行为以外,还包括质押和抵押等权利实现方式。 企业除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主动参与洗钱活动以外,还应建立企业反洗钱机制,避免被动陷入洗钱犯罪当中。具体的要求包括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慎识别并保存其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不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提供调查资料;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1. 法律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法规阐释 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安全性和匿名性等特征不仅能够在正当信息的保护和追踪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很多犯罪分子也因此将目光瞄准了这一领域,希望借此隐匿犯罪踪迹。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类型多样,包括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逃税、恐怖主义、交易法律禁止的商品等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区块链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要警惕对方使用该项技术的目的,如果明知对方将会利用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其他的重大异常情况,一定要及时终止合作,以避免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工具,受到刑法的处罚。 五、典型案例分析 颜万卫犯集资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盛某、傅某犯集资诈骗案 1. 基本案情 颜万卫是原嘉兴智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设立)法人代表,盛某、傅某为该公司员工。被告人颜万卫建立“大家网”从事P2P网络借贷,并在运营过程中发布虚构的借款标书,并承诺支付高额标书利某、网站奖励为诱饵,致使网站会员被害人(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等方式将钱款打入被告人颜万卫控制的账户内,通过投注虚假标书的方式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盛某、傅某二人在明知被告人颜万卫利用“大家网”通过虚假用户发布虚构标书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积极为颜万卫犯罪提供帮助。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颜万卫为增加吸收资金,以嘉兴智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建立“808比特币”交易网站,并采用网站会员与网站本身进行交易的模式展开运营。在“808比特币”网站上线运营期间,被告人颜万卫凭借提供网站会员“借币”功能、优于其余比特币交易网站交易价、减免手续费等优势,并通过网站直接收购会员交易的比特币、人民币的方式,致使“808比特币”网站会员将人民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等方式充入颜万卫提供并控制的账户内,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颜万卫在网站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会员充入其账户内的人民币及比特币钱包内的比特币转移至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进行交易,并兑换成人民币后用于“大家网”、“808比特币”网站会员的现金提某、公司运营及个人消费等。另查明,被告人颜万卫于2014年3月18日因智轩公司被调查后、“808比特币”网站停止运营及提某,后其将会员充入的比特币私自在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交易兑换成人民币后进行转移。最终被告人颜万卫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导致“808比特币”10余人的会员充值后的剩余人民币及比特币于2014年3月18日起无法提取,共计损失人民币1711507元。 2. 司法观点 网站会员出于投资目的将人民币充入账户,但被告人收取钱款并不是为了帮助会员实现投资目的,而是想将金钱通过此渠道变为其个人财产,满足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所规定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等条件。据此可以判断被告人颜万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通过“808比特币”网站进行非法集资,实际骗取13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71.15万元,数额属特别巨大,被告人颜万卫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关于本案中受被告颜万卫知识的公司员工被告人盛某、傅某使用欺骗方法通过“大家网”网站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10.66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盛某、傅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六、结语 从上文的法律条款来看,涉及到区块链的经济犯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个人的财产,也包括国家的金融秩序等。在实践当中,涉案主体或以区块链投资的高额利润为噱头,直接吸引他人投资但后续并不分配利润,或通过区块链技术协助非法财产持有人获取正当财产来源。无论是哪种方式,无论是作为上述犯罪的直接实施者还是间接帮助者,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因而在此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远离法律红线,警惕异常的业务活动,不实施侵犯他人、社会利益的行为,也不为他人的此类行为提供技术支持。上文对区块链企业日常运营中的一般性刑法风险进行了综合提示,若您对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具体行为,或代他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难以判断其性质或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到蓝石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联系方式: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 010-84004006 —- 编译者/作者:北京市蓝石律师事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区块链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2020-03-05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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