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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禾315币圈投资乱象深度解读,收好这份指南维权不犯愁!

2020-03-19 区块链风莫停 来源:火星财经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作为消费者,您是否有很多事想要吐槽?比如买到的数字货币是假冒代币?交易所和项目方相互推卸责任?又或者是被无良代投骗取钱财。


那么,您知道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么?

就在315前夕,为促进区块链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保护投资人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帮助更多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雲禾财经为广大区块链投资人邀请到了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事务部樊尚兴律师、徐朋举律师,与拥有币圈美国队长之称的:币圈良心哥,为我们大家带来最新的区块链案件解读和内幕爆料。

请走进 “雲禾315普法小课堂”。本文将通过AMA直播中几几位嘉宾的精彩解答,向您提示在区块链投资中的风险环节,帮助您放心大胆“买买买”。

雲禾财经:樊尚兴律师,我们在新闻里经常听到网络传销采用“区块链”概念忽悠人,利用三级四级无限级分佣疯狂敛财。请问樊尚兴律师什么是传销呢?区块链又有哪些犯罪手段呢?

樊尚兴律师:感谢主办方雲禾财经的邀请,大家好,我是京师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区块链法律事务部主任樊尚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担任常务副秘书长和法律顾问。曾经在法院民事庭、商事庭、刑事庭等部门担任近八年法官,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熟悉法院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我们京师律师事务所是全球化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很早就已经开展区块链方面的法律事务,服务过很多区块链领域的企业,为客户有效提示和管控了区块链创新创造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同时,我们也参与了区块链产业促进法早期的研讨论证工作,我们京师区块链法律事务部会用看得见的精品化服务,为客户带来可见的效益和财务回报。

区块链常见的犯罪手段分别是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

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还是相对保守中立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则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这里,我们详细讲讲,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行政法规黄线,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区分直销和传销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对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中,构成“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标准进行了阐述。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该规定,传销行为一般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而对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领导人员应由公安部门立案追诉。因此,区块链项目在开展时,如果层级在三级以下,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下,可能违反的是行政法规,处罚相对较轻。

2、《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只能是自然人(主要以传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头目),公司是不构成犯罪的。

本文来源:区块链风莫停
原文标题:雲禾315币圈投资乱象深度解读,收好这份指南维权不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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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区块链风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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