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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X专访丨以案说法 投资者该如何预防区块链项目投资风险

2020-04-23 不详 来源:区块链网络

AEX作为7年老牌交易所,一直致力于推进行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不管是在平台各金融业务信息的公开、平台数据透明化的推进,还是在用户服务理念上,AEX都始终秉承着真诚,中立,不作恶的价值观,持续为更多的价值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基于行业现状的发展,此次特别和Bying一起联合发起了本次的法律解读专场AMA,希望大家能了解更多关于币圈必备的法律知识,从而拥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特别感谢各位媒体伙伴的战略支持。

本期主题:以案说法|投资者该如何预防区块链项目投资风险

直播时间:4月22日16:00

直播嘉宾: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区块链行业资深律师 温正振律师

观点嘉宾:Bying首席运营官 礼礼

主持人:AEX品牌负责人 喵大人

本次论坛邀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区块链行业资深律师温正振律师,将围绕Fcoin和chaoex两个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罪名,投资者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点,当前监管态度、监管方式及未来趋势等主题方向,深度解读投资者该如何预防区块链项目投资风险!

下面是本期AMA的精华内容:

AEX喵大人:Fcoin和chaoex这两个案件可能涉及到哪些刑事罪名?

温正振律师

Fcoin自公布《FCoin真相》时,主张存在无法兑付和亏损问题,且未能及时向外界进行披露和公告,对于从无法兑付开始到实际公告之日,没有披露任何信息,这期间加入的用户和投资者应当属于刻意隐瞒真相情况;另外,FCoin所发布的FT和其他代币,向境内投资者和相关机构进行宣传均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ChaoEx(炒客网)一直宣称允许用户方便兑换,目前登陆显示运营正常,但一直在持续两年多的时间无法提现,同时只发放奖励利息,到最近承诺的奖励利息也无法提现,导致用户的之前资金和持有的代币无法及时变现,如果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挠用户变现,拒不退还用户的财产,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上情况,可能涉及的罪名:

诈骗罪,以Fcoin为例,如果FCoin之前一直明知资金链存在问题,仍然向用户宣传高收益的虚拟理财产品,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及时返还投资者财产,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偿或者一直不能偿还,应当属于以占有用户资产的目的;其次,有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产的行为,如果Fcoin始终隐瞒不能向投资者返还财务的事实,并虚假承诺能够按期退还骗取投资者的,肯定可以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两点是认定构成诈骗罪的重要标准。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就构成此罪。FCoin所发布的FT,明知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向境内投资者进行销售和宣传,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的事项;其次,FCoin发行主体、注册和服务器均在国外,但向境内的投资者宣传和兜售,其在境外设置主体和进行项目的方式本质上就是逃避国内监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AEX喵大人:对于加密货币暴雷,民事追偿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及可能出现的裁判结果?

温正振律师

就加密货币暴雷的民事部分追偿,从中国法律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加密货币交易中发生合同纠纷,由于国内投资者登陆境外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从事加密货币的交易行为,其交易行为系交易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根据前述规定,就此发生的相关民事纠纷,投资者支付行为所在地法院应具有管辖权。目前大部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及上币企业注册地均为外国,即使中国法院享有相关纠纷的管辖权,但法律适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当我国投资者注册成为相关交易平台用户时,一般即被默认遵守相关服务协议或服务条款。如果该服务协议约定是仲裁管辖及法律适用的话,则根据《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出现民事纠纷,国内法院可能并没有管辖权,适用协议所约定的国家法律进行审理。

根据近几年的已经生效的司法判例,比如【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5868号民事判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法院的裁判观点:加密货币的投资和交易虽系个人自由,加密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应当将其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一旦投资者在从事上述投资受到侵害,司法实践对加密货币投资采取不保护的态度。

AEX喵大人: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还有哪些电子信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温正振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宝/微信属于电子数据其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网页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最好提前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

电子邮件,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做固化保全,从邮件运营商服务端 获取,或者通过司法公证机构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钱包转账记录,因匿名方式交易,无法查明具体的交易对方,无从查证交易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又因交易方不被监管当局认可,其交易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也将难以证明。因此,钱包转账的电子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AEX喵大人:投资者如何预防可能存在的加密货币平台的倒闭?

温正振律师

从法律及监管角度,根据2013年12月份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流通;另《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要求,加密货币比如在国内涉及各个类型的经济犯罪,发行融资有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需理性投资。

很多投资者明知风险大量存在,但存在巨大利益的诱惑,继续购买和持有加密货币。同时,投资者对于加密平台的经营现状和实际情况也不清楚,因此,预防的最好手段是根据公告的要求,谨慎投资,如果已经购买或者进行了投资,应当及时退出或规避中小型的交易平台,有效预防投资亏损。

AEX喵大人:有哪些法律知识点是加密货币投资者应该提前了解并熟知的?

温正振律师

对于预防加密货币或已经存在的各类(软)跑路和拒绝兑现币申请刑事案件立案的,我们首先要关注可能涉及《刑法》相关刑事罪名,深入了解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罪名、具体表现形式、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一旦涉及维权,可及时协助收集相关证据,争取早日定案。如果投资者主张民事部分的赔偿,可了解《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可以重点关注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管辖权及适用法律约定;此外,还要了解《民事证据规定》中关于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类型和适用标准,在发生加密货币民事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了解《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AEX喵大人:国内当前监管态度及具体监管方式如何?

温正振律师

全国范围内,从2019年年底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地方上,比如深圳地区,有灵鲲系统、前海鹰眼系统,重点针对新型网络化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检测,可以监测全市新兴金融企业,实现跨境监测、跨行业监测、跨地域监测、穿透式监测。通过及时约谈,备案登记,跟踪监控等方式及时掌握此类公司的经营情况、人员构成,评估相关影响。根据报道和披露的信息,针对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行为,监管机构主要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摸牌和关闭的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很多集中交易平台和线下交易撮合平台都有这样的服务,在境外进行币币交易、场外交易。以类似“淘宝”的形式,由平台来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和撮合服务,交易双方再通过约定好的支付方式,比如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进行交易,用各种法定货币买卖虚拟货币。通过对域名和IP地址等进行封禁,以达到无法访问的目标,加强监测,指导相关支付机构加强支付渠道管理、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排查机制,停止为可疑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实时封堵冻结。

AEX喵大人:境外监管政策及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和国内最大的差异点是什么?

温正振律师

不同国家针对加密货币的开放程度、金融监管能力、监管重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各个国家对加密货币的认识、监管重点、监管内容和监管力度也不相同。

美国,应该说是对于区块链是既谨慎也友好,但对于虚拟货币仍属于强监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2015年9月正式将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于2018年对区块链行业推出 “沙盒监管” 政策,一方面审查虚拟货币、个人微贷等敏感话题,另一方面也为鼓励区块链领域的金融技术创新。主要打击未纳入“沙盒监管”的公司,擅自发行虚拟货币领域的违法行为。日本,最早允许交易并制定专门法律规定的国家,其在2017年就允许经过登记备案的虚拟货币交易公司从事交易及中介活动。日本虚拟货币从业者需要满足在金融厅备案并符合资本金、完善的系统和资格要求。新加坡,对数字代币发行持较为开放态度,但属于强监管的态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推出了 “监管沙盒” 制度,企业可以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 “无后果试错”,而首次代币募集也被允许申请进入 “监管沙盒” 试运营。MAS认为包括以比特币和以太坊为例的虚拟货币等可用于金融支付和价值交换媒介的特定种类“货币”。同时,未经 MAS 授权,则禁止上架具有证券期货属性的虚拟货币。

Bying的首席运营官礼礼:Bying硬件钱包最新支持一直热度较高的Filecoin测试网络,数字货币硬件钱包的是否属于当前强监管的范围内?

当前的监管主要打击借助区块链名义所进行的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导致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产生。

硬件钱包支持网络测试,仅为提供一个技术端口以实现保管的技术目的,本身属于通过区块链技术手段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和保护,硬件钱包管理方仅提供的技术保管服务,本身不涉及虚拟货币的发行和宣传、引流和买卖服务,只是提供的技术上服务。

本期以案说法的法律专场AMA就此圆满落幕,下一期论坛活动与你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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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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