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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晔:发挥我国优势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

2020-07-24 CECBC 来源:区块链网络

6月20日,2020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成功举办,本次会议通过线上视频的形式举行。

本次论坛由数字经济研究与服务机构——数字岛、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清华x-lab共同发起,大会汇集“百校百人百媒”,在教育界及区块链产业界产生极高关注。

2020年高等教育迎来新的挑战与机遇。5月14日教育部举行疫情期间高校在线教学情况新闻发布会,全国高校通过线上教学,全区域、全覆盖、全方位实现了“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在线教育成为“新常态”。4月30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区块链技术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发挥高校科技创新优势,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代表着产学研创协同创新,正成为高校科技创新“新生态”。

面对高等教育的“新常态”、“新生态”,2020年6月20-21日,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清华x-lab、数字岛共同发起 “2020高校创新创业与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

论坛围绕“高校创新创业、区块链技术创新”两大主题举办云论坛,展示全国院校在线教学模式和经验成果,推动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行动计划,搭建全国高校双创政产学研创协同平台。

参加本次论坛的有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领导、高校专家教授、企业领导,以及多家传统媒体和区块链产业媒体。会议开场由主办方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纪珍、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产学研合作处处长万猛和数字岛发起人兼CEO刘靖发表分别进行开场致辞。

随后由国家标准《教育卡应用规范》工作组教授何程、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主任钟宏、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君、中国人民大学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实验室执行主任杨东、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胡继晔等近十位国内顶级高校的一线专家、教授依次发表区块链相关的主题演讲,分享他们在区块链领域研究的成果和心得。

接着,数字岛发起人兼CEO刘靖发布了《2020全国高校区块链创新发展报告》,作为产学研的根基,研究院能为区块链应用提供丰富的战略走向和技术外延,也是行业发展的标配,该报告重点关注区块链在全国各大高等院校开设区块链相关课程、培训班的情况,并就国内外院校的相关进展进行了分析,旨在为行业、政府、和企业对区块链人才进一步了解,以及高校对区块链教育创新成果提供参考。

大会最后,由数字岛发起人兼CEO刘靖、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副教授张大伟、香港中文大学讯息工程系教授劳维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特邀研究员刘峰、中国人民大学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实验室执行主任杨东、南京大学教授博导戴万阳六位嘉宾分别进行了以《区块链技术应用瓶颈及前景展望》和《区块链人才培养与课程探索》为议题的圆桌对话。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联盟区块链专委会特聘专家、理论经济学博士点“西方经济学”学科带头人,学位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继晔发表主题演讲《加快我国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监管的立法和修法》。

胡教授表示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治理中,应当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

以下为胡继晔演讲全文:

非常感谢我的母校清华大学的邀请我来做今天的分享,因为我当年本科和硕士加起来在清华待了八年多的时间,跟我们李教授、钟宏主任和我们院院长都有多次的交流。今天也非常高兴能够参加这个活动,刚才听了杨教授和陈教授的讲话,我启发很大,我想今天主要来给大家介绍数字金融监管立法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主要给各位分享三个内容:

第一、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第二、国际数字监管的发展进程。

第三、我们国家未来在数字金融监管方面的发展展望。

第一部分是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我想在咱们国家,对数字货币来说,第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就是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当时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比风险的通知,这个通知里面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把比特币进行了六个字的定义,叫特定虚拟商品。

所谓的特定虚拟商品我们先来看特定,大家都知道货币是一般等价物,这里面不把它作为一般等价,只是作为特定的。虚拟的是体现了对数字货币的特征,也就是说没有实体的,我们在网上看到的比特币的形象其实都不是比特币本来的形象,最核心的是在后面的商品,也就是说我们中国人民银行,我个人认为到今天为止,除了我们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包括其它各个国家对比特币的这些定义里面,我认为我们这个是非常准确的,所谓的商品就意味着它是值钱的。

到今天为止,关于比特币的买卖等等是完全可以进行的,原因就在于它是商品,既然是商品,自然该可以买卖。它有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它跟现存的货币并没有具备现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所以这也就是我们2013年的时候禁止相关机关开展与虚拟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我个人认为是我们国家在公开性文件里面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文件。

再往后就是2017年的9月4号,我们可以看到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间点,在这一点上我们就禁止ICO,我们在座的各位都为这个点非常清楚。在七部委的公告里面提出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而且这个行为涉嫌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经营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动。

所以,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我们从2013年人民银行对比特币的规定,再到2017年9月七部委对ICO的禁止,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我们国家对数字货币最初开始的时候就采取了相对来说比较谨慎的态度,对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到2018年,人民银行的营业部又发布了一个关于开展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提供支付服务,次查整改工作,这当然更是一个法律位阶更低的一个文件,但是这个文件总体上来讲对非法虚拟的货币提出了以堵为目标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个人认为其实这种堵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因为在现在的情况下,其实比特币的交易大概有80%都是中国人在进行交易,所以在需求不减的情况下,这么多的平台,有可能通过海外注册等方式,所以就使得我们数字货币的金融活动就成为监管争锋之争,反而使得金融消费者蒙受一些损失。

再到后面就是2019年,去年网信办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也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个规范性文件里面,他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出了只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这个备案从去年开始,第一批是备案197个项目,后来又备案了500多个项目。

在文件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到互联网信息工作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有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规范文件里面,我们从2013年一直到2019年,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这个文件对于区块链企业的发展是真真正正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你先来备案,完了以后再说。

至于像ICO或者我们过去设计币、设计发币等等,他们会触犯了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呢?我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就是触犯了我们刑法的176条,因为我们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176条,我们2010年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面,同样对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进行了一些更详细的规定,比如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这一些其实只要我们现在涉及到非法集资的,其实都存在这些形式,比如说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等,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微信,现在如果让微信公开宣传也同样符合,因为这里面的等途径,这个等就是兜底性条款。

当然还有承诺一定时期内有货币实物股权还本付息或者几次回报,这一些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这个跟过去的ICO都是按照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都可以认为是有可能违反这些相关规定的。

在涉及非法集资里,有一个是单独的条款,也就是说“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个内容我想主要就是一个我们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是没问题的。在关于非法集资,到底它的法律适用怎么适用呢,就是我们清华的刑法大家张明楷教授提出来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比如说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经营执行,才应当以本罪论处。

如果募集的资金投向实体项目,比如说股权众筹,刚才杨教授也提到了股权众筹,他曾经也研究了很长时间。像股权众筹,比如说众筹开个饭馆,这就不属于非法集资,完全是可以免责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有可能是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我们知道原《证券法》的第10条,去年12月29号《证券法》就把它变成第9条了,里面就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注册部门来批准。

在这里面提出了哪些属于公开发行,比如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我想法律上不特定的对象,在我们刚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也提到了这个概念,不特定对象主要就是社会公众,比如说银行是可以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来吸收存款的,其他任何人、单位都不可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不可以,所以不特定这项,比如说股票,你公开发行你只要有股票账户的你都可以来申购,这属于公开发行。

对于公开发行的问题,只要涉及到公开发行,将来都有可能跟我们的数字货币,有可能会违反《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当然《证券法》还规定特定对象超过200人的也不在……这个里面我们现在看到很多的众筹项目都是200人,因为是《证券法》的规定。非常遗憾的是我们这次新《证券法》原来是有股权众筹的,2015年和2017年都有股权众筹的草案,但是在2019年最终通过的《证券法》里面取消了,所以我认为我们未来在涉及到数字货币、数字金融领域,因为我们现有的就这些法律。

刚才给大家讲了,第一部分主要就是我们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对现有中国法律法规的一些归置,第二部分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国际上对数字金融监管的一些发展。第一个就是FSB,FSB就是金融稳定理事会,也是G20成立之后真真正正设立的常设机构就是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稳定理事会早在2017年就提出了值得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金融科技问题,这个里面所说的值得金融监管当局主要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或者中央银行(各个国的)。在它的白皮书里面对下面10个方面提出了金融科技的活动要进行金融监管。

第一个方面就是管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运营风险,在中国实际上第三方运营提供商已经大量的存在。

第二个减轻网络空间的风险,大家看我们今天有网络安全法。

第三个是监控宏观金融风险,这里面主要就是在金融科技会涉及到这些,有可能涉及到宏观金融风险,当然还有跨境的法律问题的监管以及大数据的分析、治理和披露的框架。中间还有私营机构的分享、专业知识的分析。最后第十条是研究数字货币的配置问题。

所以,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早在三年前,金融稳定理事会就已经充分的认识到了数字金融监管会面临的这些问题,对各个主权国家也都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对我们国家也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到了2018年,FSB再一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一些分析框架,对金融科技的分析框架就提出来金融科技,因为金融科技有可能会遇上金融市场,评估的时候必须要了解初创企业和现有商业模式发生的变化。与此同时,在2017年这两个单位,一个国际证监会组织,这是直接融资的最核心的一个部门,他们提出来做一个新型技术融合下的多创新的商业模式,金融科技有可能变革传统的金融市场,这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对金融科技的一个预测。

另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如果说刚才的国际证监会组织直接融资,那么巴塞尔委员会也是间接融资的集大成者,他们也同样对金融科技提出来存贷款的资本筹集,因为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对资本充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方面我们国家也是全都达到,而且是超额达到。

这两个单位还提出非常重要的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这个基础设施主要就是现有的数字金融的整个市场。这就是他们两家合作提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原则,刚才说的国际清算委员会是间接融资的集大成者,还有国际证券会组织是直接融资的集大成者,一个是DRT分布式账本技术,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产的维护和存储方式,也就是区块链技术,因为区块链的核心就是分布式账本技术。

这个技术在按照这两大组织的观点,未来应该在现实中降低复杂性,提高处理速度,因为处理速度主要还是资金的可用性以及分布式数据管理的网络弹性,还有降低运营和管理风险,这个里面也就是说在国际上,这些国际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已经对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的监管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FSB发布了一个非常有历史意义的白皮书,加密数字资产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机制,这个加密数字资产大家知道这里面百分之六七十都是比特币,在FSB对加密数字资产的监管探索中,早在2018年就充分注意到了加密数字资产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所以他们在这篇报告里提出来到2018年的上半年的时候,大约1/3的成员国受监管金融机构在投资交易、加密数字资产和加密数字资产的衍生品,这里面我们是可以看到FSB一直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资产,还有加密数字资产进行监控,最主要原因是因为加密数字资产有命名的特性,有可能会涉嫌欺诈投资者、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这些都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加密数字资产提出的一些建议。

去年更进一步对加密资产监管机构名录,在全球发布了这个名录,这个名录对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的7个国际组织都列入了这个名录,这个名录去年拿来了之后已经交给了去年6月29号在大阪举行的G20央行峰会。

按照FSB的规定,在我们国家加密资产的监管机构包括六个,第一个就是网信办,我从去年开始已经承办了网信办的一个课题。第二个是工信部,因为工信部从技术上来讲是要来解决的。第三个是公安部,第四个是银保监会,第五个是证监会,第六个是中国人民银行。这六个部分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因为一行两会以及公安部、工信部和网信办,共同组成了中国的加密数字资产的监管机构。

我给大家介绍其它的几个国家,一个就是美国,美国2018年通过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立法,今年开始实施,很多人认为美国的数字平台基本上都在加州,所以一个加州基本上就代表了几乎美国消费者隐私保护,这里面就要对数字经济进行立法。与此同时,美国证监会发布了数字资产的投资分析框架,主要用了豪威测试,豪威测试的内容我就不多讲了,因为大家都很了解。

第二个欧盟,欧盟2018年5月25号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2019年的欧洲央行执行董事提出了一个所谓的数字基础货币的概念,同样的在2019年12月17号,欧洲央行推出了欧元链。

所以,我个人也认为像美国的Libra、欧盟的欧元链和中国的DC/EP构成了三大主流数字货币。我们看欧盟肯定是有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肯定对我们的DC/EP有监管,Libra主动拥抱监管,从2019年6月18号的第一版白皮书到现在的第二版白皮书,我对照着看,第二版白皮书就是主动去拥抱监管。

日本2016年就成为第一个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的国家,杨教授在日本留学,对日本非常了解。我想给大家重点提的是今年,今年5月1号日本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和金融工具交易法修正案正式生效,这样的话,虚拟货币的交易和用户的资金监管以及防欺诈和盗窃洗钱行为的发生,未来日本通过两部法的修正案,他的监管会更进一步。

最后是我们国家的香港,我们香港早在2017年9月(跟咱们国内差不多)关于ICO要进行监管。去年监管中心发布了STO,就是证券型代币发行的使用名词。我们就可以看到香港在这方面对数字金融进行监管。

我们前面第一部分讲了我们国家相关的立法和相关的法律,第二部分介绍国际方面的,最后我想用一点时间介绍我们国家未来数字金融监管的展望。展望我想2017年九次大新政之后,其实这个时候我就筹办了我们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去年获批,批完之后目前来讲我们已经从事了促进中国第一张区块链公证处2019年4月19号,开出了第一张区块链公证处,这就是我们这个中心给促成的。与此同时,也承担了国家网信办的一个课题,就是数字经济,待会儿我们会专门来讲。

目前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去年9月份正好在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访问三个月(9、10、11),在访学期间我正好看到发布了2019数字经济的报告,在这个报告里面就提出了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数字经济的发展最快的就是两个超级大国,美国和中国。

中美两国的贸易战其实也表明中美两国在这个领域的竞争,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去年5月份我就中标了,这也要感谢钟宏院长,钟院长告诉我有这么一个招标课题,我就参与了,是网信办和国家发改委的数字经济立法与监管的研究,这个是一个应急项目,今年只有一年的时间,所以从去年5月到今年,我现在基本上课题已经做完了,这是数字经济相关立法与监管研究。

这个是当时我们去年跟他签的合同,我想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块的基本想法。

第一,这个研究我们研究的基本成功,我们认为首先要保持经营的平稳,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已经划定了区块链金融发展的粗线条,也就是说我们没必要专门来为区块链立一个法,这是第一个发现,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上报了网信办,和网信办的领导也多次沟通。

第二,一定要有门槛,这个门槛比如说金融业的门槛,我们知道银行是必须要有10亿的资金,真金白银才可以开银行。区块链金融或者数字资产的进入也必须有门槛,因为涉及金融必有门槛,所以应该有门槛。另外一个是关于人员,刚才杨教授讲的很好,比如说北大某某原来学中文系的小伙子变成了区块链专家,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块链的技术要求必须要有理工科的技术,我之所以现在敢研究这个就是因为我原先进了清华学理工科的,还学机械工程系。

链条本来也是个机械的部件,我们清华土木系很棒,土木系的学生将来一旦从事这个工作,很多人都会拿到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照,注册结构工程师才可以来决定大楼、大桥的坚固程度,因为我当年跟他们一起上过材料力学这门课,上材料力学的时候我们跟结构的专家一起上,我们知道不管是弹塑性力学,还是材料、将来的变形等等,都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所以我们的区块链也一定要有,界定结构工程师制度,未来来设定技术人员的门槛。

最后一个门槛就是投资者的门槛,因为要借鉴证监会2017年7月1号的证券机构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让那些能够承担风险,勇于承担风险,成为创新的主体。比如说2013年,当时央行说比特币只是特定虚拟商品,但还有很多人投,包括我自己的几个学生他们都投了,这个里面就说明他们愿意承担风险,那自然就得到回报,所以我们对未来的投资者进行市场性管理。

除此之外,我们今年4月5号中央关于要素提出了一个报告,在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和科学技术要素之外又提出了数据要素,这也和我们钟宏院长讨论了很多次,前面所有的要素有劳动力,我们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金融资本就?更多的法,我们《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我们土地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房地产法》,我们有诸多的法律,科学技术我们有科学技术进步法,还有非常多跟技术相关的法律。但是唯有数据,这第五个新要素并没有法律,所以我认为我们未来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数据要素的立法应当提到一个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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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CE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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