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区块链获悉,昨日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发文,称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比特币“WKJ”(疑似为挖矿机),后原告认为央行已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故生成比特币的矿机已无价值,交易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就本案而言,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其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故买卖合同有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编译者/作者:吴说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上海闵行法院: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 具有可交换性
2021-08-18 吴说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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