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LOADING...
LOADING...
当前位置: 玩币族首页 > 区块链资产 > 郭志浩律师:解读9·24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

郭志浩律师:解读9·24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

2021-09-25 sky110 来源:区块链网络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同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也联名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真的算是豪华阵容了。本篇解读文章,郭志浩律师将着重解读《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的解读请于4个小时后再看下一篇。

距离上次密集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政策法规,仅仅过去了3个月的时间。郭律师认为,本次《通知》与以往所有关于虚拟货币的公告不同的地方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名称的变化。以往的各种关于虚拟货币的《公告》更多是“公告”的性质,更多的是向公众进行告知,而本次则是“通知”的性质,更多的是对十部委各级行政部门的内部通知,是要落实到具体行动里去的。郭律师认为这就说明国家真的要开始有所动作了。

第二点,则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加入。最高法、最高检作为司法机关的加入,也更说明了,国家即将从以往的执法角度,向司法角度倾斜。不出意外的话,之后各级法检系统都将针对“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进行针对性研究讨论,不排除将会出现一些《会议纪要》来指导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司法工作,更不排除两高出台虚拟货币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解读之前打个小广告: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即将于10月中旬挂牌成立,郭律师有幸作为筹备组的牵头人员展开工作。法律专委会致力于促进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后大家有区块链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官方的帮助哦。

不墨迹,具体针对10部委《通知》逐条逐句的解读,请看下方,都是干货,请耐心阅读、放心食用:

《通知》:(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本条规定的内容,其实最早都可以追溯到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联名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早在五部委通知发布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的等同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也并没有打破2013年至今虚拟货币被认定为是虚拟商品的合法财产属性。也没有打破虚拟货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注意,这句话不是郭律师说的,是央行官网的解读文章原话。因此,针对该条表述的内容,其实是币圈老生常谈的内容了,并没有超出以往的政策监管范围。

《通知》(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本条规定同上条一样,其实也可以追溯到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即《九四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只不过原来是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而这次有了两高的加入后,直接变成了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郭律师才说这次更加加深了司法层面的力度。

《通知》(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条规定的加入,算是新鲜事物了,也算是本次《通知》重最具有亮点的一条。主要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自《九四公告》以来,虽然国家一直在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但并为明确境外交易所在进内工作人员的定性,而这次则给予了明确的定性。二是以往禁止的只有支付结算服务和一部分的互联网商城上架服务,而本次则明确了是所有为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持的服务。结合帮信罪这两年的普遍适用,郭律师在之前的的文章中也预测并提示到了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挖矿等行为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持的会涉及到帮信罪。

《通知》(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关于这一条,郭律师认为相关部委说的比较模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具体什么是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呢?因为政策法规也是公序良俗的一部分,所以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以往国家发布的各类政策及公告了,比如:如果你是进行挖矿、交易所等性质的投资,大概率就是无效的。

但要注意的是“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句话,这句话不是让你自认倒霉的。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处理?依法应当互相返还。所以,这句话不是让你不能找对方要钱。关于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可以翻看郭律师之前的内容,有具体的解释。

《通知》(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条就是告诉大家各部委要联动了。字面理解即可。

《通知》(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条规定也是字面意思,确定了责任主体。不过,这里有个小知识点不知道你发现了没有,以后虚拟货币维权相关的案子,第一个就去找各地的金融办,因为他牵头啊。你学废了吗?

《通知》(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字面意思,不过可以看出来,实体挖矿的生存空间更小了,郭律师大胆预测的矿商们的倒闭潮可能就要来了。不过,郭律师更关心的一点是“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真的实现之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的“隐蔽”优势会不会大大缩水,个人认为难,毕竟在某些平台转一圈,就成了断了线的风筝,不过说到底,以“贪官污吏”为代表的那些洗钱份子想用虚拟货币转移财产的成本更高了。

《通知》(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字面意思,不过综合这几条的规定,可以证明的一点是国家已经有了对从虚拟货币引发违法犯罪现象,要开始下手了,不论这些机制、系统的落地能有几分,都比原来要迈出一大步了。

《通知》(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一条规定的出台郭律师认为还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也就是变相的不承认虚拟货币的价格,这一点倒是和现有的民事诉讼规则类似。但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活动中的虚拟货币又承认了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司法活动中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而这一条的加入,无疑更加重了这种矛盾。

《通知》(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与《通知》第二条,以及《九四公告》遥相呼应。只不过更细致化了。

《通知》(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工商登记早就已经这么干了。广告的监管也在三个月前就开始收紧了。

《通知》(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和《通知》第六条呼应,维权先找金融办。

《通知》(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也是具体措施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提到了“断卡行动”等,但并不意味着因交易虚拟货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不能解冻。从目前的法律政策来看,单纯的交易虚拟货币仍然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通知》(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和2021年5月18日三家协会联名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内容大同小异。

《通知》(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充分说明了虚拟货币相关的问题,是一个金融问题、民生问题。

《通知》(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郭律师团队一直在相应国家号召,致力于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以期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作为专业的区块链律师团队,链币矿圈专业律师,郭律师团队将为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再次打个小广告: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即将于10月中旬挂牌成立,郭律师有幸作为筹备组的牵头人员展开工作。法律专委会致力于促进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后大家有区块链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官方的帮助哦。

好啦,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如果觉得对你有用的话,不妨长按点赞键再走吧,一定要长按哦。如果你对币圈的司法实务感兴趣的话,就赶快关注郭律师吧。如果大家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在评论或私信进行留言。一定要关注、关注、关注。你们的支持,是郭律师持续分享的唯一动力。我们下期再见。

查看更多

—-

编译者/作者:sky110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