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后再回首,在我国区块链和比特币的发展史上,无论是从各个角度来评判,2021年绝对可以划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特别是法律建设方面,将2021年称为虚拟数字货币法律规制的元年,一点也不为过,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刘律带您一起回顾这一年币圈法律的大事小情,以飨读者。 1月 ☆广汽蔚来营销文案碰瓷比特币触碰监管红线,微博道歉上热搜,涉嫌违反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大同市公安局举行新型网络犯罪侦查支队成立揭牌仪式。此间前后,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成立了针对新型网络犯罪,包括虚拟数字货币犯罪的侦查部门,某地公安机关成立网警分局,从组织机构建设上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对网络侦查工作的高度重视。 ☆华夏时报年终盘点:全年(2020年)涉加密行业刑事案件达409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相关案例。 ☆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网络“黑灰产”形成生态圈,为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是网络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依法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积极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得利益,实现“打财断血”。 ☆研究:《plustoken案判决暗示币圈新的刑事风险》、《浅谈虚拟数字货币民事裁判规则》、《离婚纠纷中数字货币资产的分割探究》。 2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第十九条,“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个人认为币圈“带投大哥”以及量化交易平台,网格交易工具的法律风险随着《条例》的出台大大增加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发文《网络犯罪灰黑产业链的样态与规制》 ☆研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3月 ☆特斯拉接受比特币支付律师观点:按照马斯克及其特斯拉官网所说,其不会将比特币转化为法币,可以视为其尽可能将比特币购车的行为合规化,不妨将此举视为传统的物物交换法则。另外特斯拉官网声明,只支持美国本土客户使用比特币付款;即便在我国,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也是有多份生效判决予以支持的,如果将其视为以物换物,更容易理解,但其支持比特币支付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款等费用。 研究:《币圈刑势——以交易所为视角》。 4月 ☆Coinbase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同时sec专员公布代币安全港提案2.0版,提议允许区块链初创项目在三年内融资。 ☆盐城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赌场案 ☆4月18日,中央银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指出,正研究对比特币、稳定币监管规则,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接受严格监管,就像银行或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受到严格监管。 5月 ☆王小洪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坚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 ☆2021年5月18日晚间,中央人民银行公众号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布消息: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最新民事判例:投资交易usdt币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研究:《三协会公告解读》、《币圈otc涉嫌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6月 ☆四川乐山抢劫虚拟财产的案例,三名男子抢劫朋友之妻的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坊,总价值近600万元人民币,三人诱骗朋友之妻至偏僻处,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登录其手机上的“火币交易所”APP账户,将涉案数字货币转至自己控制的地址。案发后的第二天,嫌疑人到南充市准备售卖比特币,但未果。后嫌疑人或自首投案或被抓获,将涉案数字货币退还被害人,此案告破。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万余元,以太坊价值人民币334万余元;骆某某被抢走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8年6个月、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研究:《牛散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7月 ☆7月6日,中国央行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7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和上海市检察机关银行保险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在二分院举行。本届论坛以“涉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为主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思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教授等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应邀出席,来自本市公检法机关、学术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论坛活动由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建平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央行联合发布整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中涉及外汇交易平台和虚拟数字货币。 ☆香港当局逮捕涉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1.55亿美元的四人团伙。 ☆讲座:全国警务人员网络安全与区块链情报分析培训班上讲授《区块链司法实践》 ☆研究:《币圈交易所涉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8月 ☆截止8月份,我国14个银行与支付宝等支付机构明确发文禁止使用其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以《马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为案例,判决结果为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矿机合同纠纷案例中,法院判决结果为比特币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合同有效。 9月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出台《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研究:《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代理反向带单的行为模式与诈骗罪的刑法规制》 10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起诉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 ☆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金融街论坛“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介绍了当前金融犯罪的主要态势。郑新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关注的犯罪“三是洗钱犯罪。利用银行账户、“虚拟货币”、互联网支付等途径洗钱问题突出,关联黑灰产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相关犯罪大幅上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欺骗性特征增强,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构成危害。” ☆讲座:电商领域非法集资刑事业务问题 11月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肖毅被双开,涉及滥用职权支持企业从事虚拟货币挖矿。 ☆下载假钱包被盗案大规模发生,致使上万人被盗,损失金额高达十三亿美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则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涉及用VPN翻墙建群,用比特币交易。 ☆海淀检察院“海检极客”发布网络科技犯罪热词,其中包括虚拟货币。 ☆讲座:币圈常见的行为模式关联罪名及辩护思路 12月 ☆海淀检察院发布《网络安全保护检察白皮书》。 ☆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撰文: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则的新近发展——基于《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深度关注:元宇宙如何改写人类社会生活。 ☆讲座:虚拟数字货币刑民案例回顾和业务前瞻讲座 ☆研究:《从两起网红案件谈比特币挖矿委托纠纷诉讼策略选择》 总结 一是从顶层设计角度来讲,监管政策不断趋严。从三四月份开始,央行等部门密集吹风,加强虚拟数字货币严管,五月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再到924多部门发布的两份重要部门规章,无不透露着国家打击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炒作、防范系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决心。 二是,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打击效能显著。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相继发布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的典型案例,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利用虚拟货币等途径洗钱问题突出,关联黑灰产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相关犯罪大幅上升。基层一线单位更是接连破获了plustoken等一系列有影响的重特大涉币案件,同时对涉币案件的研判手段和侦查手段日趋丰富,确保打击手段始终领先犯罪手段。 三是,从机制建设角度来讲,防范体系越来越立体。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清查工商登记、电力部门监测异常用电、电信部门核查挖矿网络流量、银行部门监测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网信部门推动交易所等衍生机构整改退市,等等,通过建章立制,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打击虚拟数字货币挖矿和交易,彻底解决以往假数据中心、假出海、假交易等问题,不断挤压虚拟数字货币生存土壤。 作者简介 刘 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执委、网络和数字科技犯罪研究组组长。北京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四年,曾先后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法制系统、纪检和分局工作。 ※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杨芙清院士任学会会长) ※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 联系方式:13581751329(微信同号)、16517706666 (一)讲座情况 ※币圈的“七宗罪”与维权路径解析 ※币圈的新镰刀——币圈新鲜刑事概览 ※币圈刑势——以交易所为视角 ※电商平台与虚拟数字货币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实务 ※电商领域非法集资刑事业务问题 ※币圈常见的行为模式关联罪名及辩护思路 ※虚拟数字货币刑民案例回顾和业务前瞻讲座 (二)调查研究 ※plus token案判决释放了币圈刑案判决新的信号 ※币圈otc涉嫌帮信犯罪的辩护要点 ※用户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刍议《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探讨》 ※三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疫情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及涉网侵财类刑事案件防范研究 ※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从两起网红案件谈比特币挖矿委托纠纷诉讼策略选择 ※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代理反向带单的行为模式与诈骗罪的刑法规制 (三)承办案件(部分) ※北京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诈骗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无锡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临沂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诈骗案(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 ※杭州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诈骗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平湖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 ※北京某公司被控ico诈骗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北京某个人虚拟数字货币被盗1200余枚以太坊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雅安某otc业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尚未办结) ※北京某投资虚拟数字货币理财案维权(达成和解) ※某电商平台虚拟数字货币被盗一案刑事控告(尚未办结) ※某公司虚拟数字货币被盗案法律分析论证(消除刑事风险) ※某公司交易虚拟数字货币获利的刑事合规报告(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上海某技术公司开发交易所被控集资诈骗罪(尚未办结) 查看更多 —- 编译者/作者:刘扬metaverse lawye 玩币族申明:玩币族作为开放的资讯翻译/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玩币族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刘扬:2021币圈年终盘点(法律篇)
2021-12-28 刘扬metaverse lawye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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